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
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县加强燃煤散烧管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对城区内所有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的使用和污染物排放实行分区域控制,划定为以下两类区域:
(一)禁燃区。禁止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洛北县城规划区:东至城郊乡溪村、西至落水沟、南至洛河大堤、北至凤翼山;洛南县城规划区:东至涧口乡高湾村、西至长虹南路、南至老宜故路、北至洛河大堤。(含产业集聚区禁止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烟尘控制区。城区规划区及其他需要控制烟尘污染的区域。洛北县城规划区:东至城郊乡溪村、西至落水沟、南至洛河大堤、北至凤翼山;洛南县城规划区:东至涧口乡高湾村、西至长虹南路、南至老宜故路、北至洛河大堤。禁止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管理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集中供热无关的任何形式的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禁止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储存或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热电、集中供热、居民生活除外)
3.2016年11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许复用”的标准,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气和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
1.禁止使用手烧燃煤锅炉、自制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燃烧设施。
2.禁止新建 20t/h 及以下燃煤锅炉。
3.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硫份大于 1%,灰份大于 25%的燃煤;工业用煤必须使用硫份≤1%、灰分≤25%的燃煤;城区居民生活和商业运营禁止使用散煤,减量使用型煤,民用、商用必须使用硫份小于1%的优质型煤。
4.在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暂时保留的燃煤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5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监管措施
(一)县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相关管理规定,加强源头管理,禁止审批或严格控制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城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有关执法单位,对擅自使用燃煤、重油等设施以及经营超标准燃煤的进行依法取缔。
(三)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燃煤进入生产、消费市场;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秸秆;严禁焚烧工业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