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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中小学及农村教学点教师长效补充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7-08-05 02:23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县中小学及农村教学点教师

长效补充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解决教师队伍老龄化、结构性短缺、部分学校及教学点教师不足等问题,促进全县教育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县中小学及农村教学点教师长效补充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年初,由教育、人社、编制部门核算当年至次年8月底中小学教职工因退休、自然减员、调出、辞职等原因形成的空岗情况,根据核定到各学段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向上级编制部门申请当年招聘的中小学教师数额。

二、根据上级编制部门审核批准招聘的中小学教师数额,由教育、人社部门依据各学段教师缺编情况,拟定当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岗教师招聘、全科教师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三、招聘教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春季进行,确保招聘的中小学教师秋季开学前分配到缺编学校。

四、经招聘上岗的教师,报上级编制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工资及支付相关福利待遇。

五、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前教育等学校,在学校编制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可按照《洛宁县政府购买服务教师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意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教师岗位的办法进行招聘。

六、除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前教育及城区新建学校外,每年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充实到缺编的乡镇学校任教,县直及其他学校形成的教师缺编现象,每年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编制和实际需求情况,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调剂,并将调剂情况报县编办审核备案。

七、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中小学教师长效补充机制的通知》(宁政〔2008〕69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