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 招标公告更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
二、采购编号:招标编号:DHLY—2017—056号
2017年6月7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现该公告做如下修改:
一、原招标公告资格条件变更为:
合格供应商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标段: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内容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供应商须提供公告发出之日起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者从检察机关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下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3、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即“四表一注”)。
4、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竟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供应商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为同一母公司,否则其将不被接受。
二标段:
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内容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供应商须提供公告发出之日起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者从检察机关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下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3、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竟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供应商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为同一母公司,否则其将不被接受。
二、原招标公告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6月7日-—6月13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下同)。”更改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采购人: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洛宁县永宁大道 46 号
联系人:余女士
电 话:0379-64357815
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汇中心1806室
联 系 人:彭女士
电 话:0379-60898285 13783176397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