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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18 00:00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2017〕10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0,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各乡(镇)、各部门要从推进“实力洛宁”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注重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县、乡(镇)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或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要参照上述规定明确行政应诉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原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决定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乡(镇)要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三、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按照《意见》《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相关规定经法院书面建议或者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案件,委托熟悉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相关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属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做好案情汇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行政应诉准备工作,确保应诉效果。

四、支持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注重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答辩形式规范、内容全面详实、说理充分,举证必须做到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确凿、程序依据合法,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争议焦点,或迟延甚至拒绝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出庭人员在庭审中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五、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积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应当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行政应诉承办机关或机构要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一审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可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起上诉。

、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需要,加强法治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注重选拔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具有法学学历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强化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被诉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保障,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注重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应诉相关法律事务和重要问题研究,积极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认真听取其法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其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参与应诉。

七、强化监督,确保工作实效

县政府将加强对部门、各乡(镇)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将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