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8号)
洛宁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全面完成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照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政〔2015〕86号)的任务和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为引领,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保障水环境安全为底线,深化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和饮水安全保障,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机制、制度,全面完成市定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实现“实力洛宁”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县地表水责任断面达到市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县城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水污染治理
1. 严格环境准入。对造纸、印染、氮肥制造、毛皮鞣制加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等重点行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牵头单位:县商工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 严防已取缔或关闭企业反弹。对已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严格管控、严防反弹。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整治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完成有色金属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11月底前,完成9家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商工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5. 强化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所有企业外排废水要全因子达到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市、县水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2017年,完善监管重点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我县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污染源在线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10月底前,对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安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对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全面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一律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6. 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严格按照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在完善省定产业集聚区管网建设的基础上,提高产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验收,第二污水处理厂完成在线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完善洛南产业集聚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具备试运行条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7. 开展机动车维修废水治理。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城区和周边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水治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废水经隔油及废水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机油和废水中的油污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Ⅰ类以上维修企业废水治理。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8.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长水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3公里污水管网铺设,增强管网配套能力。全县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增强管网配套能力。县住建局、水利局、环保局指导相关乡(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于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发挥环境效益。2017年12月底前,县城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9.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未达标处理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全面完成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的达标改造,全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0.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的区域实行畜禽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利用的措施。2017年5月底前,制定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出台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2017年11月底前,完成4家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县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1.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河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2016-2020年)》,制定我县的实施方案。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2.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和沿河垃圾清理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组收集、村转运、乡镇集中处理”的管理模式,做到垃圾尽收。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排查辖区内垃圾堆、垃圾河段,开展沿河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行动,避免垃圾入河等二次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市定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办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水资源保护
13.控制用水总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县、乡行政区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严格实施,加强用水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施监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委、住建局、农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4. 提高用水效率。坚持节水优先。加强流域内电力、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排放行业的用水管理,大力发展工业节水技术、重复利用技术、提高冷却水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大全县城镇用水节水投入,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委、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5. 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2017年底前,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强化地下水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按照划定的全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加强地下水监管。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全省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县关于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列出整治任务清单,全面实施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防渗设施更新改造。2017年12月底前,全县加油站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的设置。
牵头单位:县商工委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 监测地下水水质。开展地下水质量监测工作,密切监控省定地下水点位水质变化情况。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水生态修复
18. 城市黑臭水体专项治理。按照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东关涧、寺沟河、磨沟河整治力度,确保2017年底消除我县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依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认真排查黑臭水体,2017年6月底前,对全县各乡(镇)进行黑臭水体排查并建档,牵头指导各乡(镇)黑臭水体整治,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 河渠综合整治。加强“蓝线”规划管控,保护自然岸线,修复水系自然生态,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实施清淤疏浚,清理水体底泥污染,使河流水质得到改善;实施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恢复河道水体功能。通过治水、治滩、治岸协调推进,引水、调水、拦水、蓄水多策并举,恢复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结合洛河生态修复,全面推进河渠整治。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0.截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实施污水处理配套管网“雨污合流制”向“雨污分流制”改造,加大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有效收集率。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城区截流排污口1个,完成截污工程3个,确保县城建成区无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现象。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饮水安全保障
21. 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2.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向县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演练并修订预案。县环保局组织编制洛宁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洛宁县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于2017年9月底前,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3.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县、乡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提升水源地水质全指标分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对饮用水水源开展预警监控,同时要不断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实时数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有关部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委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4. 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资料。2017年底前,通过现场勘查和遥感监测,勘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2015)》,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形成饮用水源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报告县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调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按照洛阳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水环境特点或本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治理方案,完善配套的工作机制,确保年度任务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查暗访。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巡查、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实施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专项督办,明确整改任务的责任人、时限和要求,确保督办到位、整改到位。每季度在媒体公开发布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四)加强考核问责。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懒政怠政等导致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水环境质量退化、地表水目标考核责任断面持续超标或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水污染防治项目,县财政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辖区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