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气象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2-9(处罚、检查、其他)
时间:2016-12-1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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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
1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的;(五)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的;” |
保留 | |
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二)进行爆破和采石;(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四)种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五)进行钻探、挖沙、取土、焚烧等活动;” |
保留 | |
3 | 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4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保留 | |
5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保留 | |
6 |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损毁或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保留 | |
7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保留 | |
8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不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保留 | |
9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和关键用语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保留 | |
10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保留 | |
11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保留 | |
12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保留 | |
13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保留 | |
14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
15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保留 | |
16 | 违反气象资料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保留 | |
17 | 行业气象台站从事气象业务活动,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二)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 保留 | |
18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保留 | |
19 | 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保留 | |
20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保留 | |
2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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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
综合管理科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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