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气象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1
时间:2016-12-1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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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 | |||||||||||||||
部门: 洛宁县气象局(公章) | |||||||||||||||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 及 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标准 |
是否 有 数量 限制 |
是否 需要 下级 初审 (审核) |
调整 意见 及 理由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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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无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发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发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十六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得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
事业单位、企业 | 综合管理科 |
所属 飞行 管制 部门 |
批准文件 | 2 | 2 | 否 | 无 | 否 | 保留 |
1.属地管理 2.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施放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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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发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探测资料须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或者提供。” |
事业单位、企业 | 综合管理科 | 无 | 批准文件 | 20 | 10 | 否 | 无 | 否 | 保留 | 属地管理 | |
3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1) |
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81号)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综合管理科 | 无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永久 |
20 | 10 | 否 | 无 | 否 | 保留 | 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1-5栋建筑物,5个工作日完成;6-10栋建筑物,10个工作日完成;10栋以上,15个工作日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内。 |
(2) |
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
《防雷装 置验收 意见书》 永久 |
10 | 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与建筑物施工同时开展,竣工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验收所需的必备材料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