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售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科学、合理制定自来水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洛宁县价格成本监测所于近期对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售水生产经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结论为:2015年售水定价总成本7670661.85元,单位售水成本2.29元/立方米。
具体报告如下:
一、 成本监审项目
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售水定价成本。
二、 企业基本情况
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集有自来水生产、供应、销售、建设、管理为一体的国有控股的公共供水企业。截至2015年底,公司资产总额300万元,负债11034114.31元,主业从业人员178人,有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的水厂二座,有供水水源地8处,实际日供水1万立方米,截止目前已建成75mm以上管网总长度49.5千米,用水户数1.94万户。
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实际供水总量分别为3568691立方米、3682195立方米、3879838立方米,售水总量分别为3155080立方米、3255060立方米、3356060立方米。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分别为5937685.55元、6122632.62元、6315077.95元,主营业务净利润三年分别为-1246118.48元、-1319159.53元、-1165223.48元。
三、 成本监审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对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售水生产经营、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了核定,按规定核增(减)了部分定价成本及费用。
四、 成本监审依据
(一)成本监审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5、《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0]261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7、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成本监审资料依据
该公司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原始凭证、文件、票据、合同、协议以及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天诚审字(2016)183号。
五、成本监审程序
(一)成立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组。
(二)制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三)根据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请示报告,对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要求企业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的其它资料。
(四)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流程、设施建设、设备利用及资产构成等情况。
(五)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及中介机构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账簿和原始凭证,对各项成本费用数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六)依据企业财务制度和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对各项成本费用数据进行归集、审核和核定。
(七)向经营者反馈成本监审情况。
(八)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六、三年成本费用
城市售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应计入售水成本的直接费用。其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售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一)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
2013年、2014年、2015年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总额分别为2653321.72元、2871279.25元、3220595.90元。
1、动力费。三年分别为2087344.32元、2273323.77元、2535230.40元。
2、职工薪酬。三年分别为429412.00元、485237.00元、583767.00元
3、其他制水费用。主要包括修理费、低值易耗品费等,三年分别为136565.40元、112718.48元、101598.50元。
(二)期间费用
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费用分别为4457683.80元、4513390.70元、4233202.37元。
1、管理费用。三年分别为3283343.80元、3185604.65元、2774643.40元。
2、销售费用:三年分别为1172166.10元、1324228.78元、1455015.43元。
3、财务费用:三年分别为2173.90元、3557.27元、3543.54元。
七、成本数据调整
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核算的相关规定,对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三年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报表、原始凭证及票据进行了审核,在核算中,对部分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调整。
(一)人员核减:依据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件,2013年、2014年、2015年人员分别核减65人、57人、58人。
(二)职工薪酬。依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工资总额按照核定职工人数和洛宁县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3年、2014年、2015年核(增)减-413420.19元、64464.67元、339205.05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按5%核定,三年分别核减31251.92元、60019.35元、64181.47元。
(四)管理费用核减。在监审中我们发现该单位2015年将污水人员工资58160.00元计入定价成本,故核减5816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核增(减)定价成本费用-444672.11元、4445.32元、216863.58元。
八、售水量核定说明
2013年、2014年、2015年核定售水量分别为3155080元/立方米、3255060元/立方米、3356060元/立方米。
九、监审结论
经监审,2013年、2014年、2015年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售水定价总成本为6666333.41元、7389115.27元、7670661.85元,单位售水成本分别为2.11元/立方米、2.27元/立方米、2.29元/立方米。
十、成本增加的其他问题
一、我们在监审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职工社会保障费(基本三金)没有缴纳到位,我们按照县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规定比例,三年分别计提1030924.80元、1166976.00元、1241932.80元,考虑可能导致成本过高,故没有核增。
二、根据农行出具的清单,截止2016年3月底,该公司在农行贷款本息合计3483925.62元尚未清还。
三、根据洛阳市政府故县水库引水工程进度,该项目2017年6月竣工,竣工后我县自来水第三水厂的公共用水指标日增加3万吨,到达水厂的落地价为1.6元/吨,经测算每吨水经过水厂加氯、消毒、过滤、加压等环节,再考虑人工成本(工资、税金),最终到达用户,单位成本约在2.8元左右。
四、近几年城区水位严重下降,且第一水厂有4眼井水源枯竭,需要重新寻找新的水源建设泵房和铺设新的供水管网。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请定价单位对其提供的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本报告监审结论受申请定价单位提供资料等条件限制。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监审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本报告监审意见已向申请定价单位反馈。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