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河道内外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6〕68号
宁政办〔2016〕68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河道内外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河道内外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1日
洛宁县河道内外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内外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河道内外采砂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私采河砂、擅自非法占地堆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等系列精神,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发展,规范河道内外采砂、非法占地堆砂行为,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确保成效”的总体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河流两侧河道内外采砂及堆放进行清理整治,使无证开采、非法占地堆砂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河道内外采砂、堆砂行为安全规范、平稳有序。
三、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1月5日)。在大力宣传此次河道内外采砂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前一阶段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本区域内所有河流两侧河道内外采砂场点,以及在河道内采砂、在河道外非法占地堆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排查,调查摸底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按要求报至县国土资源局。
(二)专项治理阶段(11月6日至11月25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非法采砂或非法占地堆砂行为依法依规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采砂、手续不全的各种非法采砂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拒不接受管理或抗拒执法的行为,各单位要采取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打击。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1月30日)。按照方案要求对本次专项整理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总结材料及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
四、工作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所有河道外无证采砂以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堆放砂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取缔。
县水利局负责对河道内采砂及河道外堆放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取缔河道内的无证采砂企业,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县工商局对非法采砂且证照不全的采砂企业依法取缔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采砂的企业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依法对私接电源非法生产用电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打击河道内外非法采砂中毁坏、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抽调公安人员,配合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开采盗取国家资源的非法采砂户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理。
各乡(镇)负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拆除。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河道内外采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要求高标准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