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和洛宁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6〕17号)
宁政〔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和《洛宁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13日
洛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赋予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目标任务。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我县内生动力,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攻坚期内,对国办发〔2016〕22号文件明确的中央涉农资金、豫办〔2016〕28号明确的省涉农资金、洛财办〔2016〕41号明确的市涉农资金和本办法明确的县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下达渠道不变,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我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
2.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3.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由县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项目乡镇全力推进,实现全县涉农资金的统筹使用,形成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工作合力。
4.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涉农资金整合坚持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统筹资金,引导各类要素向规划区内集聚。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整合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1),20类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2)。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于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美丽乡村市级配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土地治理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市级配套、生态村创建奖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奖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示范点建设、通组通户道路硬化和宜林荒山绿化等9类17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3)。
(四)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脱贫攻坚资金。具体有扶贫专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产业化发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示范点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5类6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4)。
(五)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文件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文件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我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其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豫办〔2016〕28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由我县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豫办〔2016〕28号文件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由我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豫办〔2016〕28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由我县统筹使用。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洛阳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洛财办﹝2016﹞41号)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市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由我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洛财办﹝2016﹞41号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由我县统筹使用。
(四)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县级财政涉农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县级各部门不再确定项目,全部纳入整合范围。
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规范使用资金。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为重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定额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加快资金拨付。涉农各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财政部门要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文件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现象,
(三)创新扶持方式。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我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由洛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县直相关单位、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工作协调和落实,形成全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规划衔接。发改、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等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3.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资金目录
4.纳入统等整合范围的县级财政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附件3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美丽乡村示范点建设奖补资金、通组通户道路硬化奖补资金。
(三)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市级配套资金。
(四)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水产发展资金、特色种植业资金、休闲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资金。
(五)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宜林荒山绿化奖补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生态村创建奖补资金。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市级配套资金。
(八)列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危房改造奖补资金。
(九)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市级配套资金。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农业保险市级配套资金、科技支出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蔬菜基地建设奖补资金、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级配套资金、动物疫病防控疫苗资金、牡丹产业发展资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中心城区林业生态圈建设奖补资金、花卉苗木林果基地建设奖补资金、核桃基地建设奖补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秸秆综合利用农业机械市级累加补贴资金、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奖补资金。
附件4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县级财政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
(三)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奖补资金。
(四)列农村综合改革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县级配套资金。
(五)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农业保险县级配套资金、科技支出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县级配套资金、动物疫情防控应急专项储备金县级配套资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林业防灾减灾资金、抗旱资金、防汛资金、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奖补资金。
洛宁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l6〕28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结合洛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扶贫办、发改委会同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发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按照充分授权的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等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脱贫攻坚期内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县财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市财政将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省财政将于每年1O月底前完成对省辖市提前下达工作,市财政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财政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
第十二条 制定年初预算时,对于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期间上报统筹资金领导小组),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期间统筹资金领导小组)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改委审核。省扶贫公司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等措资金,县提出申请后,省扶贫公司将及时转借资金;县要在收到省扶贫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给建设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异地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省级将参照预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建设是做好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前提和核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县扶贫办要做好全县扶贫项目的筛选、提前论证评审。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办、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论证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定额和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 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管理费要参照各项管理费使用办法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运用统等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县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公开公示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l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依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经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从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从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
6.未按规定使用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和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的;
7.未按规定组织贫困县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项目报备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的;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5.向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供应商账户划转项目工程款的;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供应商账户划转项目工程款时,属于财政部门工作疏忽,造成划错账户的;
6.项目报账资料齐全、程序合规、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要求,不及时予以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7.向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报账拨付资金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