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6〕61号)
宁政办〔2016〕61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其它相关业务人员中推荐1-2名监督员,填写推荐表一式二份(可登录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于9月20日前将名单分别报至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便统一建立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
联系电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66231378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 69253318
2016年9月8日
洛宁县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监督员是由县财政局、监察局聘请,以独立身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条件和聘请范围: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五)原则上从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公职人员中聘请;
(六)非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部门(单位)日常政府采购工作;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抽取(含接送)、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环节进行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认真填写监督员监督意见表并及时交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招标投标参与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或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县监察、财政部门反映,并报告县公管办;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行为给予真实、公正的评价;
(五)向县财政局、监察局和县公管办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投标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全过程情况;
(四)中标执行及合同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四)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评标活动依法监督;
(五)对中标执行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六)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程序、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真实、可靠的监督意见;
(二)按时参加采购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
(三)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四)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在监督过程中,不能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不得干预评委正常的评标行为,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如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接受监督邀请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利益单位和人员,不能对其施加不正当影响,不能索要、接受其任何好处;
(六)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七)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关内容;
(八)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及使用程序:
(一)由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政府采购监督;
(二)经县财政局、监察局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培训合格进入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库,颁发政府采购监督员证书;
(三)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监督人员。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期限:
(一)政府采购监督员每一个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和考核情况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二)政府采购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财政局、监察局同意后,解除聘请关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不按本暂行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监督员分配表
2.洛宁县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员推荐表
附件1
政府采购监督员分配表
单 位 |
人数 |
备 注 |
单 位 |
人数 |
备 注 |
县人大办 |
5 |
人大代表 |
县政协办 |
5 |
政协委员 |
县纪委 |
3 |
|
财政局 |
4 |
含纪检监察人员1 |
政法委 |
1 |
纪检监察人员 |
县政协机关 |
1 |
纪检监察人员 |
统战部 |
1 |
纪检监察人员 |
宣传部 |
1 |
纪检监察人员 |
县法院 |
1 |
纪检监察人员 |
公安局 |
1 |
纪检监察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