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55号)
宁政办〔2016〕55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30日
洛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管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5〕1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洛阳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国土资〔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为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及先补后占的原则,充分挖掘全县未利用地潜力,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利用率,有效增加全县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洛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来源分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种。政府投资包括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等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建立的专项资金。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单位及补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
四、项目实施方法步骤
(一)项目立项
1.科学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依照上级下达任务和县域经济发展需求调控,稳步推进缓坡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充分利用和开发,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2.立项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3)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类准确,没有土地权属纠纷;
(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区地块坡度小于二十五度;
(5)拟申报项目新增耕地没有与新增费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增减挂钩项目重叠;
(6)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等技术协作单位。编制完成后由县政府组织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共同进行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县级国土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立项。
(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项目立项后由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
1.设计初步方案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
2.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将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行政村政务、村务公务栏内予以公示;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论证;项目概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县国土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批复。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实行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2.项目的工程监理、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承担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等相关三级以上(含三级)专业资质;承担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等相关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
3.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4.项目规划设计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因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监理单位、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由县国土部门批准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施工单位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不按规划设计施工等情况,造成项目无法验收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验收方式
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验收方式,参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以及排灌保障率等各项质量指标。新增耕地面积验收以竣工面积测量报告为准,工程量验收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准,项目资金以已完成项目决算并通过审计报告为准,工程质量验收以实地抽查与内业档案资料相结合为准。其中隐蔽工程验收以监理评定资料为准。项目竣工后由县政府牵头,组织财政、纪检、林业、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初验。
1.外业方面:
(1)通过整治要达到田块规整、便于耕作、排灌顺畅、道路通达;耕作层厚度夯实后达到40厘米以上;同一耕作田块内土地坡向和坡度能够保持一致,确保耕地质量。
(2)具备配备水利设施条件的,配备引水渠、机井等设施,以起到保苗作用。
(3)田间道路布局合理,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宽度、质量符合标准。
(4)调查了解项目区群众满意度;检查工程设备、设施运行以及移交和管护情况;
(5)项目区设立标示牌。设置位置醒目、尺寸规范、内容齐全。
(6)竣工初验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验收。
2.内业方面
(1)审查项目竣工报告、规划设计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等项目档案资料。
(2)审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审计报告等。
(3)审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4)落实项目管护责任主体,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并完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3.项目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市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复核。
4.对已经国土部门省、市验收的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严禁进行植树造林和申报林业项目,确保有效增加我县耕地面积,对于发生改变用途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占补平衡的关系,保障土地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指标使用及交易管理
1.项目经省、市验收备案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安排使用。
2.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项目要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单位及补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并统一管理补充耕地指标。
3.指标交易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易地补充款额全部上缴县财政,由县政府统一支配使用。交易双方必须为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单独选址项目责任单位也可直接购买,卖方应经过省辖市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项目工程款及协作单位费用支付办法
1.项目竣工经省、市验收并入库后,按照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项目工程款和勘测定界、可研、规划设计、预算书编制,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等协作单位费用均由县财政从耕地开垦费中支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