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51号)
宁政办〔2016〕51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
认定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23日
洛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供养标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河南省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6〕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精准化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动态管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和2018年整体脱贫的计划和要求,对全县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家庭基本生活长期贫困的家庭进行认定,对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家庭进行复核。结合“十三五”规划进行脱贫攻坚工作,构建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管理的新工作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低保与脱贫相衔接,按照低保程序,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丧失劳动能力、因病、因残、因学、因突发事件及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实施步骤
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第二阶段工作,从2016年8月24日开始,至2016年9月23日结束。共分四个步骤,计划全面完成宣传培训、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一步:宣传发动、申请受理(8月24日—9月1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县民政局要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洛民〔2014〕16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6〕47号)的要求,制定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完成对低保复核认定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督促指导各乡(镇)复核认定工作。各乡(镇)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具体情况,围绕复核认定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是组织村组干部集中培训,并通过以会代训、印发宣传资料和张贴宣传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做到低保复核认定工作家喻户晓,低保政策人人皆知;二是乡(镇)政府要按照《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的通知》(宁政办〔2014〕48号)要求,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设施,落实工作经费,配足人员,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推动复核认定工作扎实开展;三是做好申请受理工作,按照低保政策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进入复查审核程序。材料不完整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充完整再予受理;四是各乡(镇)要对申请对象各阶段复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家庭人口自然减员或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告知,乡(镇)政府应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在1个月内上报停保。对已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常年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步:复查审核(9月2日—9月13日)。乡(镇)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申请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对所有申请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人进行信息采集备案,组织人员对本辖区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与申请对象见面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结束后,组织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
第三步:审批、发放(9月14日—9月20日)。公示结束后,各乡(镇)将公示无异议的拟保人员,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拟保人员信息电子档案一同报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进行审核审批。凡未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程序的,不得直接进入低保审批程序。
审批: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在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文件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县民政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审核文件和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群众举报人员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同时确定拟保障人口和金额,在其居住地民政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对于本次复核认定批准的家庭及对象,自2016年4月1日起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第四步:检查督导总结整改(9月21日—9月23日)。这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为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验收,对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新开展复核认定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第二阶段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洛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第二阶段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此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扶贫办、残联、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李英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相关责任。各乡(镇)政府是这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包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复核认定工作中,对违背政策、审核把关不严、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应退未退、应保未保等突出问题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此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为政策依据,凡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对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家庭基本生活长期贫困的家庭进行认定,及时办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联动互补作用,对退出低保后个别对象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用足用活现有政策,为困难群众做好事、解难题。对低保临界的边缘群体,因突发性、紧急性、紧迫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方式解决。
(四)健全工作机制。为提高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要加强社会救助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动,建立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机制。县民政局、扶贫办、残联、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供电公司、农机局、房管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及时提供有关信息,配合低保申请家庭经济信息核查比对。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及时更新,比对及时准确,服务工作大局。
(五)注重工作方法。要高度重视群众信访,设立群众投诉、举报、监督电话,凡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要做好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突出矛盾要积极化解,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对举报信访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存档,处理结果要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
(六)严格责任追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社会稳定,事关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党的惠民政策全面落实。对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漏保问题,信访超过5起以上的情况,县纪委将启动追责程序,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