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45号)
宁政办〔2016〕45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洛宁县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洛宁县治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洛宁县治理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洛宁县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洛宁县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洛宁县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洛宁县治理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日
洛宁县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洛宁县2016年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县所有施工场地实施全面治理,2016年8月底前全县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底前全县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以下,县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县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年8月至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全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各乡(镇)政府要再次组织对本辖区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攻坚治理阶段(8月10日至9月30日)。全面实施扬尘治理,逐个施工单位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清单中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到位,并实施逐一验收和销号制度。问题整改到位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县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县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施工单位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的扬尘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乡(镇)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整治内容
(一)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整治标准: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必须在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和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标准,要设置硬质围挡且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安装。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公益广告面积不低于围挡总面积的50%。
2.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三城联创”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工程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清洗,洗车时要保证车辆车身洁净,车轮不带泥,出口路面见本色。
4.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
5.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施工现场内其他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
6.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堆放和储存水泥、砂、石等容易造成扬尘的建筑材料。
7.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8.施工现场裸露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9.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10.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11.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施工扬尘影响范围为保洁责任区的范围。
12.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到“六个100%”。“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
发现扬尘治理措施不落实及落实不到位,现场施工“六个100%”不达标的,将实行“七个一律”,即一律曝光;对建筑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一律记入不良记录,限止洛宁市场行为;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一律给予上限10万元经济处罚;一律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一律给予缓批资质;一律限制招投标,外地企业清出洛宁市场。
(二)市政道路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整治标准:参照建筑工地治理标准。
(三)拆迁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整治标准:
1.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拆除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整理破碎构建、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除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6.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7.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工作,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整治要求:
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措施,实行分段做法、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肆意焚烧垃圾、落叶的违法行为,对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扬尘实施综合整治。
(五)水利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整治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污染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主要加工区应根据要求采取硬化处理,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3.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4.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根据施工情况,每天洒水1—2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5.施工现场应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的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6.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有遮盖。
7.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8.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六)园林绿化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整治标准:
1.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
2.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3.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密闭围挡,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城市绿化带侧石内侧10厘米内堆土不得高出侧石。
5.城市主干道及两侧绿地树穴应当充分覆盖。
6.在城市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区域进行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
7.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七)露天堆场扬尘治理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商工委、住建局、市政园林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