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财政全供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至12%
时间:2016-07-22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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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衡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差异,增强职工改善住房的能力,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同时参照周边同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洛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向市、县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报经县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供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至12%。
按2016年初全县预算供养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结合新增人员情况,缴存比例调整之后,预计2016年7至12月,全县增加归集资金580余万元,直接受益职工6300余人,一方面直接增加广大职工的公积金收益,另一方面将明显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这是自2006年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的第5次调整,由制度建立之初的2%到提高到目前的12%,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更是我县公积金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新的重大突破,广大职工非常满意,社会各界反应良好。(公积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