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2016〕38号)
宁政办〔2016〕38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生态环境建设体系
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8日
洛宁县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2号)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蓝天行动计划,以治理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生活面源污染为重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确保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奋力打造“实力洛宁”“生态洛宁”,为全市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努力,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到2020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控制在8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细微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控制在5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为我县的生态环境建设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实现生态文明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
按照“精准、精细、精确”的要求,以“控尘、控车、控排、控油、控烧”为重点,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治理,通过加快治理、加强管理,大幅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燃煤及能源污染防治。通过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强煤质油品管控、实施超低排放治理等措施,降低燃煤消耗总量和燃煤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设施。全县禁止审批常规燃煤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城区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2.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提高太阳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化电力装机结构,努力提高可再生及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县总发电装机容量比重。(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动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推进园区集中供热,逐年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2020年,产业集聚区实现“一区一热源”,园区入驻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拆除燃煤锅炉。2016年底前,城区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气和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控制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电气化”工程等手段,降低煤炭消耗量,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煤质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销售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煤炭营销企业不得销售硫份≥1%、灰分≥25%的燃煤。(县工商局组织实施,县质监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禁燃区管理。全面加强禁燃区环境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开展煤质监测。每个季度对重点用煤企业、大型煤炭营销企业的煤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时通报县环保、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加工)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加强煤炭粉尘防治。煤渣煤灰堆场应优先建设煤仓煤库,实现储煤用煤封闭作业,不能建设煤仓煤库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建设运煤车辆自动冲洗设施;依法查处不落实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强工业煤质监管。监督重点用煤企业使用符合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煤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使用含硫量低于0.7%的优质低硫煤;依法查处使用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提升车用油品等级。2016年10月,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油渠道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黑加油站点。开展油品质量检验,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县成品油质量抽检,严查生产劣质油的违法行为。查处销售环节无照经营、擅自兑制油品、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以及掺假使假等违法行为。(县商工委、质监局、工商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完成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含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业污染防治。统筹采取“调整结构、提标改造、关闭取缔、停产治理”等综合措施,进一步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排放量。
1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县商工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调控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的有色金属冶炼、矿产采选行业新增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通过搬迁淘汰污染工艺和生产线,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提高清洁化生产程度。(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实施工业提标治理。有色金属冶炼、采矿、选矿等非电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实施堆场粉尘治理。工业散流体露天堆场均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措施”,做到空中不飞扬、地面不流失、地下不渗漏。散流体存放必须落实地面硬化、周边围挡、表面覆盖措施,大型散流体堆场还应当建设防风抑尘墙,加装自动喷淋装置,定时喷淋降尘。散流体装卸必须落实湿法作业,扬尘较大的应当建设局部封闭或半封闭措施,建设收尘设施,加装喷淋装置。散流体运输必须落实密闭运输,进出口必须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自动实施车辆冲洗,不携尘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行驶中不沿途抛撒。(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色金属冶炼、采选矿等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到2018年,全县所有企业实现持证排污。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扩大限行区域,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20.严格新车市场准入。2016年11月1日起,全县机动车销售市场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县工商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21.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加强高污染车辆的查处,排气不达标(无绿标)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建立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不达标的,三个部门联合下达禁行维修复检通知书,要求1个月内完成治理通过复检。环保部门负责排气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公安部门负责现场交通调度,提出禁行要求,并将超标车辆录入机动车信息系统。(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严格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管。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管理,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县商工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各类工地、道路交通、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管理,严格落实抑尘降尘措施,切实降低扬尘污染。
23.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市政施工禁止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运输车辆全面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措施,实行分段做法、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肆意焚烧垃圾、落叶的违法行为,对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实施综合整治。(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裸露土方扬尘防治。对城区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裸露土地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裸露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密闭运输、恢复原状、择时作业等防尘降尘措施。(县市政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加强散流体运输监管。开展公安、住建、交通三部门联动执法,对超载超速、未采取密闭措施、无“三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通行证)运输、无牌套牌等具有违法行为的散流体车辆依法查处,减少散流体车辆运输扬尘污染。(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混凝土搅拌站整治。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达到“生产密闭作业、除尘设施完善、地面全部硬化、物料围挡覆盖、物料密闭传输、冲洗设施健全”的目标要求。(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提高道路保洁能力。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设“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保洁体系,开展城市主干道智能化保洁清扫提升工程。学习“中卫经验”,开展“以克论净”活动;贯彻落实“双十标准”,机械化作业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督促完成机械化作业车辆购置任务。(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农业和社会生活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