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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25号)

时间:2016-05-22 00:30 来源:本站

宁政办〔2016〕25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9日    

洛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的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43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和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机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的统筹协调工作。县应急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洛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范围和预防机制

(一)预防范围

各乡(镇)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关系民生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二)预防机制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以上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防范事故的发生。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建立适应本企业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抢险设备的配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

6)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对发现的设备隐患要及时整改。

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利用110、119、120系统实行联动报警,同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电话:66231967)、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质监局电话:66231200)报告。

2.报警内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报告。接到通知后,县质监或安监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特点迅速对事故等级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和应急办(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县应急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和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等。

(二)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县应急办组织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将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由县应急委组织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并逐级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情况,由上级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五、现场应急处置

(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县应急委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安监局、质监局、总工会、环保局、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广新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和乡(镇)政府组成。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编入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本乡(镇)内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牵头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县质监局:负责提出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持;需上级应急专家技术支持的,由县质监局报请县应急委同意后,请求市级或省级质监部门应急支援;负责有关信息和证据收集并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县安监局: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落实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置等;负责有关信息收集、上报、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处置应急方案,参与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县卫计委: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县环保局: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发生泄漏、爆炸事故时,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布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督检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周边环境防止进一步的污染,并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断电工作,并为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救援应急资金预算、划拨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事故处置中群众所需的生活物资调配,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工伤和死亡人员的赔偿及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