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6〕9号)
宁政〔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1日
洛宁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和购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棚户区改造并采取购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房改造。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人防、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购房安置形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分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两种形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户区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采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筹集安置房。
第七条 购房安置的标准按照《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5〕13号)执行。
第三章 购房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八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采用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以用于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兑换方法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流程: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与监管,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列入全县不诚信目录。
(二)棚户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确定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相关信息,供棚户区居民选购。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时期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补偿协议明确的补偿额度,从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券”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购房券”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超出部分,棚户区居民可兑换现金。
(六)棚户区居民应在领取“购房券”之日起6个月内选购房屋;超过6个月期限的,“购房券”自动失效。
棚户区居民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券”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作为与改造项目投资单位统一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近5年无违法拆迁记录,无因拆迁引发信访案件的不良记录;
(四)对预售商品房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根据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
政府采购的安置房源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经济纠纷的商品房。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安置房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接主体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四章 购房安置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县政府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贷款可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征收、过渡费、购买存量房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