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6〕8号)
宁政〔2016〕8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精神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 凡本县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政府应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采购棚改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结合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范围: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包含县乡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办法购买服务要求,具备承接服务资质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程序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五、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属于县财政预算列支列支的部分,逐年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 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六、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绩效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洛宁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环保、国土、规划、审计、回族镇、城关镇、城郊乡、农发行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负责牵头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指导目录,负责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