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文 > 其他文件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3号)

时间:2016-03-02 00:31 来源:本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群众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在本意见实施期内购买商品房的洛宁籍农民购房户,依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全额缴纳契税凭证,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2.在本意见实施期内购买商品房的非洛宁籍和非农民购房户,依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全额缴纳契税凭证,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3.在本意见实施期内乡(镇)村或单位团体组织团购(10户以上)的购房户,县财政在以上补贴基础上每平方米补贴30元。

  4.在本意见实施期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户,依据全额缴纳契税凭据均可享受缴纳契税50%的补贴。

  5.2014年1月1日前购买的住房因购房人未及时交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购房人在本意见实施期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可由购房人先行全额交纳,县财政依据购房人交纳凭据予以返还。

  (二)购房补贴和购房契税补贴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及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滞纳金凭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向县行政审批大厅联合审批窗口申请。

  2.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对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资料复印件,按月汇总应补贴数额,提交财政局复核。

  3.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并将购房补贴、购房契税补贴、契税滞纳金补贴资金按月拨付给房管所指定账户。

  4.住建局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在30日内发放给购房户。

  县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局、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及时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购房补贴的范围。本《意见》补贴的商品房为洛宁县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未出售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意见》印发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已售房屋;《意见》印发后修改购房合同或退房的,所涉及商品住房再销售均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房管部门负责对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进行彻底核查,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对已售房屋的登记备案,逐栋标出未售房屋方位示意图,存档备案。

  (四)购房补贴的执行期限。群众购房补贴和缴纳契税补贴执行期限自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购房补贴申报日期截止2016年8月8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优惠政策。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政府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抬高房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售房宣传,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适当降低房价刺激住房消费。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其正常缴存。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凡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应做到“应贷尽贷”。

  2.全面放开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凡现户籍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我县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不论首套、二套最低首付款均可为20%。

  (三)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户籍(洛阳市以外)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即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地户籍在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支取。

  2.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支取公积金不再提供契税发票(二手房除外)。

  3.职工的父母或子女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的一年内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相关人员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允许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公租房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建立进城农民市民化保障机制

  (一)强化创业就业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三)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规划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四、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缓解房地产企业运营压力

  (一)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宗地分期出让及出让金分期缴纳机制,项目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土地分期挂牌供给,其他证件同时分期办理。

  (二)细化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要求,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三)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类收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实行项目集中结算的办法,不影响前期项目单位的手续办理。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以及个别因客观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罚后限期解决,一案一策,依法妥善处理。

  (五)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所在乡(镇)、单位成立工作组,主动派人进驻,为企业融资“解难”。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企业解困,及时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五、完善土地和住房供应体系

  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积极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休闲养生、文化旅游、养老度假等多种业态地产;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提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住房户型方案,以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六、建立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洛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协调稳控机制,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房地产信息宣传引导。强化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及时主动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等市场动态信息。切实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稳定住房消费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对虚假信息、失实报道的监测查处力度,防止误导消费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三)加大违规申请处罚力度。开发企业有出具虚假合同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依法要求其赔付政府补贴资金,企业行为纳入社会诚信建设红黑榜体系。情节严重的,经向社会公示后,取消企业所开发项目享受政府补贴资格。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助或以先购房享受补助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其行为还将纳入社会诚信建设红黑榜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情节的,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上述事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购房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依法维护购房户的利益,并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购房补贴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将县政府的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在服务企业时,若不能积极落实本意见,设置障碍,给企业办理手续造成困难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附件1

  洛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李新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薛万超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杨红博县政府办副主任

  戴耀武县住建局局长

  张宝贵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郭荣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葛现通县公安局政委

  余三才县财政局局长

  张治国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长军县人社局局长

  张红武县教育局局长

  贾玉堂县卫计委党委书记

  杨少生县审计局局长

  张正学县统计局局长

  刘海军县信访局局长

  张志锋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红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鑫县环保局局长

  张志军县工商局局长

  马顺收县国税局局长

  李新民县地税局局长

  王治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马元彩县人行行长

  李红生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贺宏超县住建局纪委书记、房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戴耀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贺宏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常工作。

  附件2

  申报购房补贴或购房契税补贴需提供资料及

  办理流程

  一、申报购房补贴或购房契税补贴需提供资料

  (一)个人申报购房补贴或购房契税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购房契税补贴审批表或契税滞纳金补贴审批表。

  2.购房人提供购房合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滞纳金凭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储蓄卡号。

  (二)社会团体、企业或单位申报购房补贴或购房契税补贴除需提供上述(一)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购房补贴申请审批汇总表、购房契税补贴审批汇总表或契税滞纳金汇总表。

  2.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一)个人、社会团体、企业或单位提供申请购房补贴申报材料、契税补贴申报材料或契税滞纳金补贴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购房补贴窗口申请。

  (二)县住建局初审后,对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编制《购房补贴汇总表》、《购房契税补贴汇总表》或《契税滞纳金补贴汇总表》,经签字盖章后,转财政局窗口审核。

  (三)县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报至县领导小组审批。

  (四)县财政局及时按月将补贴资金转入县住建局指定专户。

  (五)县住建局将补贴资金分户划入购房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