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4号)
宁政办〔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25日
洛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精准化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县委、县政府“十三五”脱贫攻坚和2016年脱贫工作计划和要求,对全县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保供养人员进行重新申请、重新受理、重新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重新评议、重新公示,重新审核审批和重新建立档案。结合“十三五”脱贫攻坚,凡不符合低保、五保政策的,必须全部清退;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重点贫困对象,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五保。构建应退尽退、应保尽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管理的新工作机制。
三、时间要求
本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从2016年2月29日开始至2016年5月31日结束。全面完成宣传培训、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审核审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实施步骤
此次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申请受理(2月29日—3月16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县民政局要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洛民〔2014〕16号)要求,制定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完成对低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督促指导各乡(镇)复核认定工作。各乡(镇)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具体情况,围绕复核认定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是组织村组干部集中培训,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公告,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做到低保复核工作家喻户晓,低保政策人人皆知;二是乡(镇)政府要按照《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的通知》(宁政办〔2014〕48号)要求,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设施,落实工作经费,配足人员,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推动复核认定工作扎实开展;三是做好申请受理工作,按照低保、五保政策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进入复查审核程序。材料不完整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充完整再予受理;四是各乡(镇)要对申请复核认定对象各阶段复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已享受低保的对象因家庭人口自然减员或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告知,乡(镇)政府应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在1个月内上报停保。对已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常年公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复查审核(3月17日—4月16日)。乡(镇)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对所有申请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人进行信息采集备案,组织人员对本辖区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与申请对象见面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结束后,组织乡村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
第三阶段:审批公示(4月17日—5月16日)。公示结束后,各乡(镇)将公示无异议的拟保人员,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拟保人员信息电子档案一同报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审核审批。凡未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程序的,不得直接进入低保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在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文件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审核文件和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群众举报人员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同时确定拟保障人口和金额,在其居住地民政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第四阶段:检查督导总结整改阶段(5月17日—5月31日)。此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进度和质量,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验收,对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新开展复核认定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此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计委、工商、残联、税务、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李英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相关责任。各乡(镇)政府是这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包村乡干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严格执行政策。此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查因征地拆迁违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工作的通知》为政策依据,凡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对以前办理的“关系保”、“人情保”、“稳定保”、“公益岗位保”、“福利保”、“失地保”等不符合政策的做法,要坚决彻底进行纠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重新复核认定,及时办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联动互补作用,对退出低保后个别对象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用足用活现有政策,为困难群众做好事、解难题。对低保临界的边缘群体,因突发性、紧急性、紧迫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方式解决。
(四)健全工作机制。为提高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要加强社会救助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动,建立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机制。县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计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地税、电业、农机、房管、残联、公安交警大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及时提供有关信息,配合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核查比对。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及时更新,比对及时准确,服务工作大局。
(五)注重工作方法。此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涉及面大,情况复杂,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各乡(镇)一定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深入开展复核认定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信访,设立群众投诉、举报、监督电话,凡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要做好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突出矛盾要积极化解,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对举报信访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存档,处理结果要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
(六)严格责任追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党的惠民政策的全面落实。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