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公告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鼓励农民进城安居就业,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特制定了《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中支持群众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通告如下。
一、住房消费优惠政策
(一)新购商品房财政补贴和缴纳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1)在本意见实施期内非洛宁籍居民和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的,依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全额缴纳契税凭证,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在本意见实施期内购买商品房的洛宁籍农民购房户,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3)在本意见实施期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户,依据全额缴纳契税凭据均可享受缴纳契税50%的补贴。
(4)在本意见实施期内乡(镇)村或单位团体组织团购(10户以上)的购房户,县财政在(1)(2)条补贴基础上每平米补贴30元。
(二)个人住房转让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普通商品住房和购房时间认定。普通商品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证载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3)2014年1月1日前购买的住房因购房人未及时交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购房人在本意见实施期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可由购房人先行全额交纳,县财政依据购房人交纳凭据予以返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地段位置和销售情况,分别承诺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适当降低房价,每平方米优惠100-180元。
(四)购房补贴的范围
本《意见》补贴的商品房为洛宁县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且未出售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意见》印发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已售房屋;《意见》印发后修改购房合同或退房所涉及的再销售商品住房均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购房补贴或契税补贴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及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滞纳金交纳凭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向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购房补贴联合审批窗口申请。
(2)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对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按月汇总应补贴数额,提交财政局复核。
(3)财政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并将购房补贴、购房契税补贴、契税滞纳金补贴资金按月拨付给房管所指定账户。
(4)房管所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在30日内发放给购房户。
(六)购房优惠政策实施期限
本意见购房期限三个月,自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 5月8日,购房补贴受理期限截止2016年8月8日。
二、维护进城农民既有合法权益。
农民在县城规划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子女入学、就业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洛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