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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25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办〔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4日
洛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保基本、救急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度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政府负责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人社、教育、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管理工作,根据民政局委托进行部分临时救助事项审批。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境儿童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无赔偿,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洛宁县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救字〔2015〕1号)文件执行。较大范围的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等事故灾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五)因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进入高收费学校读书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七)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按有关规定不应列入临时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它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 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因不同事由全年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流浪乞讨人员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返回住地交通费和途中生活费。
    2.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和其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3. 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临时住所。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1.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救助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救助金不得重复发放,严禁代发代领。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社区)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 填写《洛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 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存折复印件;
    5. 根据不同致困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需出具住院病历、新农合(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医疗救助优先解决在册困境儿童的困难。家庭情况特殊的困境儿童,视具体情况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申请时需提供《困境儿童救助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救助时,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保险赔付凭证以及所有费用证据。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救助时,需出具火灾现场图片资料和损失明细单。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时,需出具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据材料。
    6. 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救助站等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县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的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政府要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政府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二)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可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第十三条  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
    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资料,由乡(镇)政府(社区)依据申请审批表及时建立电子台账,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纸质档案保存在乡(镇)。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主要通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转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捐、资助的资金。县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乡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每半年要将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金额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为资金拨付提供依据;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审计、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账”,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要全额结转至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年内取消该户申请临时救助资格,由所在乡(镇)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上交县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与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计入社会救助工作诚信档案,当事人家庭诚信情况可以作为解决社会救助的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临时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等工作中,不入户如实调查,有意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所申请情况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利用审核审批权及管理权拖欠、扣压、挪用、侵占、贪污临时救助资金以及在办理过程中索要贿赂、搭车收费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