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08-07 08:00
来源:本站
宁财购罚决字〔2015〕第0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 事 人: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地 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杜康大厦90A室
负 责 人:李振西
二、基本情况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你公司授洛宁县人民法院委托,公开招标的洛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智能化系统项目(招标编号:宁购通【2014】27号0635-1409N197)。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指定的进口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公示,招标文件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变更时间未公告(示)中标公告无评标专家名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25条、11条、19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21条、22条,18号令第6条、21条,财库【2007】119号文第4条、第21条,财办库【2008】248号,19号令第12条之规定;招标结束后有关部门已责令停止,截止目前其进口设备未进行采购。
三、处理结果
参照《政府采购法》第71条、78条,18号令第68条,74号令第51条,19号令第30条之规定,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即5000元罚款。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一、相关当事人
当 事 人: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地 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杜康大厦90A室
负 责 人:李振西
二、基本情况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你公司授洛宁县人民法院委托,公开招标的洛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智能化系统项目(招标编号:宁购通【2014】27号0635-1409N197)。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指定的进口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公示,招标文件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变更时间未公告(示)中标公告无评标专家名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25条、11条、19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21条、22条,18号令第6条、21条,财库【2007】119号文第4条、第21条,财办库【2008】248号,19号令第12条之规定;招标结束后有关部门已责令停止,截止目前其进口设备未进行采购。
三、处理结果
参照《政府采购法》第71条、78条,18号令第68条,74号令第51条,19号令第30条之规定,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即5000元罚款。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