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7-10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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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宁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3日
洛宁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按照“政策鼓励、疏堵结合、梯次补贴、整体推进”的原则和“逐车见底、服务到人、保障到位、落实责任”的要求,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5年11月底前,完成531辆(其中含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427辆)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确保市定任务顺利完成,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2015年7月初开始,全面执行县城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措施,依法发布黄标车禁(限)行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提高限行监管科技水平,完善限行区域电子抓拍监控系统,把黄标车车辆信息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进行24小时监管,加大对违反禁(限)行措施车辆的查处力度。将县城建成区划定为限行区域,抓好分时段、分地段限行措施的落实,以限行倒逼黄标车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人民政府
(二)严格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到报废标准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公安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予以强制注销。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县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严格油品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质检监联〔2012〕496号),加强综合整治,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在全县推广供应“国四”标准成品油。质监部门要严把成品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商务、工商部门做好流通领域成品油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补贴政策
县财政局、环保局要认真做好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的筹措、发放工作,保证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按标准及时补贴到位。具体补贴标准为: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及以后(元) | 2003-2004年(元) | 2001-2002年(元) | 1999-2000年(元) |
1998年及 以前(元)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12000 | 7000 | 2000 | _ |
中型载货车 | 13000 | 10000 | 6000 | 1500 | _ |
轻型载货车 | 11000 | 9000 | 5000 | 1000 | _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13000 | 8000 | 4000 | 3000 |
中型载客车 | 11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小型载客车 | 9000 | 7000 | 4500 | 2500 | 1000 |
微型载客车 | 7000 | 5000 | 3500 | 2000 | 800 |
2014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享受补贴。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100%执行;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车主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是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硬目标、硬任务、硬要求,是2015年市政府“十大民生实事”之一,是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今年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主动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市定目标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健全相应机构,研究制订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为黄标车淘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三)明确工作责任。县政府建立以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商务、财政、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工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政策措施,督导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兼主任,县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保障措施。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已拆解车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会同县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有关政策,掌握全面情况;会同财政、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淘汰黄标车的认证、信息汇总和资金补贴等工作;环保、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商务部门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环保局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发放;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会同财政、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淘汰黄标车的认证、信息汇总和资金补贴发放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定期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禁(限)行措施的通告,落实县城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通行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实施处罚,定期发布处罚情况;负责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予以强制注销;落实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工作;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行业冒黑烟车辆(公路客运)的治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制订相关保障措施,缓解营运压力;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加快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搞好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公交车更新淘汰扶持政策和完善公交体制政策,大力发展绿色公交体系;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公路客运冒黑烟车辆进行治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我县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商务局、工商局做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检测计量器具及时进行计量认证。
县财政局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及标准;负责县级补助资金的筹措下达,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车用燃料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宣传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工作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调度通报机制。自2015年7月起,各乡(镇)政府每月25日前将黄标车淘汰数量、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月底通报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二是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纳入年度创模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县黄标车淘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月督查排名、季度考核、年度奖惩。县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进行单独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县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践行绿色生活”的浓厚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车主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