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宁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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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4〕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的《洛宁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推广实施。
2014年11月18日
洛宁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精神,拓展保险在农村市场的服务领域,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满足我县农村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特在我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等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推动、农民个人自主自愿参保。
三、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公司
(二)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居民均可参保,无年龄限制。每人最多可以投保3份。
(三)保费标准
由中国人寿让利后个人承担30元,包括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2个险种。
(四)保费缴纳
由中国人寿洛宁县支公司聘请的各村协保员委托代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到期可续保。
(六)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1.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0元。
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30000元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500元给付丧葬保险金。
(七)理赔程序
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日内向中国人寿洛宁县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事故,保险公司自立案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要在当天完成赔付。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洛宁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人寿保险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中国人寿洛宁县支公司经理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主管副职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洛宁县支公司,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主管副职及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动员全县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五、实施步骤
(一)2014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开展组织宣传动员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宣传落实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并成立工作组织,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将责任落实到村到人。中国人寿洛宁县支公司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2014年12月6日开始组织实施,开展收费工作。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推广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12月30日,各乡(镇)政府优选1—2个行政村做为试点,将保费于12月30日前交到中国人寿洛宁县公司指定账户。第一阶段生效日期统一指定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起。第二阶段为全面推广阶段: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乡(镇)全面推广,力争达到80%的参保目标。第二阶段生效日期统一指定为2015年第一季度每月末零时起。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