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要求,现就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是实现社会救助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的体现,是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的举措,是实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保证。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让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抓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县政府成立以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任组长,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民政局要发挥好社会救助工作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就如何开展好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各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抓紧完善各部门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将救助业务纳入乡(镇)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同步开展工作。各乡(镇)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制定“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三、依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乡(镇)要依托政府便民服务大厅(中心)建立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将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统一纳入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定岗定责,推动社会救助机制规范、高效、便民运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搞好沟通协调,指导乡(镇)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救助工作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做好沟通协调。各乡(镇)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交流工作,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解决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
(二)强化能力建设。要规范救助窗口服务标准,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要印制社会救助事项服务指南或申请办理明白卡,宣传救助政策,方便群众办事。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能熟悉救助政策、掌握办理程序、熟练受理并转办救助事项,确实成为救助政策的宣传员、为民办事的服务员。
(三)确保公开公正。要加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并公开投诉、举报、监督的方式方法,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附件:洛宁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办法(试行)
2014年9月15日
附 件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社会救助新机制,现就做好我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机制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为畅通社会救助渠道,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各乡(镇)要依托政府便民服务大厅(中心)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专门受理或转办困难群众救助申请。
(二)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由民政所牵头,财政、人社、住建、公安、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困难群众求助申请,暂时无法确定求助部门的申请,先由民政部门受理,然后进行分办或转办处理。
(三)成立乡(镇)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项救助工作政策落实,确保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便捷、高效运行。
二、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的工作职责
1.受理、分办、转办辖区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受理、办理、回复的有关事项。
2.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登记备案、分办、转办交接制度,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电子查询平台。
3.负责群众咨询、宣传,解答社会救助政策及求助事项的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等。
三、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受理事项及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其他困难群众,经各种医疗保险支付或社会援助后,剩余医疗费用较多,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四)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接到入学通知而无缴费能力的,可申请入学教育救助。每名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只可申请1项救助。
(五)住房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危房改造。
(六)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申请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的就业救助。
(七)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可申请给予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和生活救助。
具有本县户籍、父母双亡(含弃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孤儿救助,重度病残或父母一方死亡、一方病残或父母双方病残,丧失抚养能力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困境儿童救助。
四、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社会救助事项,需本人或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中心)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也可到相应的救助机构窗口直接申请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可告知社会救助窗口。
(二)受理。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受理登记。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也可根据诉求事项,引领申请人到相应救助机构办理。
(三)转办。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对受理的救助事项,按分类协同办理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相应社会救助机构办理,同时完善转办手续,紧急事项要边受理边转办。转办后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转办情况,包括承办机构、承办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并积极了解救助事项办理进度,督促承办机构按时办结。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事项交乡(镇)民政所,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洛民〔2014〕16号)规定程序办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大病救助直接到县民政局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民政所受理,经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后,由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民政局可委托乡(镇)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住房救助转交乡(镇)村镇建设中心,就业救助转交乡(镇)劳保所,入学教育救助由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办理。无法明确办理机构的由乡(镇)民政所受理。
(四)回复。救助事项具体承办机构接到转办通知后,要及时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并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对主管部门批准的救助事项,由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证书和救助资金、物资。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说明原因。承办机构同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到社会救助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要登记办理结果并完善办结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建设标准,要做到“一明显三上墙”。 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要印制社会救助事项服务指南或申请办理明白卡,方便群众办事。
(二)建立完善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救助申请实行谁受理、谁负责分办、转办、督办、回复责任制,畅通社会救助渠道,促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便捷、高效运行。
(三)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转办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岗位无缺制度、投诉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救助对象求助有门,救助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