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孟朝民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公告
时间:2014-04-10 18:31
来源:本站
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依据依据宁政[2007]51号《洛宁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下人员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洛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
孟朝民 翟小民 郭学武 闪艳艳 金英英 许朝贞
朱鹏祥 李少军 张拴涛 王利军 王少霞 张绍军
共12户自2014年第1季度及以后的廉租住房补贴保障资格。
特此公告
洛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依据依据宁政[2007]51号《洛宁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下人员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洛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
孟朝民 翟小民 郭学武 闪艳艳 金英英 许朝贞
朱鹏祥 李少军 张拴涛 王利军 王少霞 张绍军
共12户自2014年第1季度及以后的廉租住房补贴保障资格。
特此公告
洛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