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责任目标的通知
时间:2013-03-0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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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文〔2013〕14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
责任目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工商企业:关于下达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
责任目标的通知
为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工业经济规模和质量,经研究,决定下达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责任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经济目标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60亿元,同比增长13%;完成工业增加值48.5亿元,同比增长12.8%;完成利润18亿元,同比增长12.5%。民营经济完成营业收入153亿元,同比增长12%;完成增加值59亿元,同比增长12%;上缴税金8.8亿元,同比增长10%。
矿山企业完成探矿投入7.4亿元,钻探51.8万米,坑探32.9万米,槽探2万立方米;重点黄金企业全年生产黄金11万两,同比增长22.8%;实现产值12.4亿元,同比增长23.7%。发电企业发电5.3亿度,同比增长44%;实现产值2亿元,同比增长35.5%(各项具体指标详见附表)。
二、管理办法
(一)实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制度
每季度,县委、县政府组织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到重点企业视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重点企业按计划推进工作。
(二)实行专家组定期检查制度
每季度,县委、县政府将从专业部门以及企业中抽调专业人员到重点企业检查各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实行领导约谈及电视曝光制度
每半年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主要指标达不到时间与任务同步,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洛宁电视台予以通报批评。
(四)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1. 奖励办法。对完成县政府下达的产量、产值、税收目标任务且上交税金增速在5%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以国、地税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下同)。其中,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以内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重奖;完成县政府下达年度探矿计划的矿山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以上奖金的40%奖给企业负责人,其余奖给企业其他有功人员。
2. 处罚办法。对未完成县政府下达产值、税收年度目标的企业,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产值、税收、增速排在后三名的企业进行电视曝光并建议企业上级部门更换负责人。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