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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时间:2012-12-10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12〕37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洛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我县全民健身事业,提高全县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洛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健身科学化、服务便民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重在基层,实现城乡、区域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
    (三)坚持便民利民,切实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为提高广大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供保障。
    (四)坚持完善政策,强化措施,营造氛围,形成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健身活动的良好局面。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体育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任务
    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市居民达到2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2.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3.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形成县、乡(镇)、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全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80%的乡(镇)、行政村(社区)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体育场及体育设施开放率、利用率有较大提高。
    4.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除大力开展田径和球类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健身项目外,要广泛组织开展太极拳(剑)、健身气功、健身操(舞)及骑车、跳绳、毽球、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又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5.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建立县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各乡(镇)全部建立体育组织。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65%的农村行政村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6.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2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人数达到50人以上。城区每千人拥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农村每村拥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活动普遍开展,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7.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大众需求、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区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
    四、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站等媒体,通过开办专栏、举办讲座等形式,普及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春节期间系列群体活动”、体育项目比赛等大型赛事活动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加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
    1.按照《全民健身条例》“三纳入”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支持。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随着县乡财政收入的增长,同幅度逐年增加。
    2.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提高其利用率
    1.制定全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时期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
    2.加大力度继续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到2015年,在县城区建成“一场(体育场)、一馆(体育馆)、一池(游泳池)、一中心(健身中心)、一广场(健身广场)、一公园(体育公园)和二条全民健身登山步道或沿河全民健身步道。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
    3.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各级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在满足教育教学和业余训练,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乡财政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济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四)大力发展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1.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进一步加强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体育、文化、农工等部门合作共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文化体育指导站(中心);大力发展、规范管理晨晚练点,并利用文化站(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建文化体育活动站(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同工商、住建等部门依托有条件的体育设施及广场、公园等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组织。县民政、教育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办公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2.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县教育部门要建立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健全我县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县教育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费用,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和必要的工作补贴;积极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全县每年发展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低于50人;每个活动站点配备2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补充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五)努力推动群众体育新发展
    1.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县住建部门要将城区和乡(镇)体育工作作为社区规划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城市社区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各乡(镇)要有组织和人员负责体育工作,不断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体育健身活动。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一个体育健身指导站或晨晚练点、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一项特色体育健身项目。
    2.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乡(镇)要把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农业部关于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农村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0〕128号),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开展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农民运动会。
    3.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青少年体育的重点在学校,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搞好体教结合。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继续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打好“终身体育”基础。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对青少年和儿童开放的优惠政策,落实在校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周参加2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中学阶段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项目技能。
    4.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推动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建设,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5.重视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体育。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老年体育协会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广泛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和普及适应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重视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教育部门要积极与文化等部门配合,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
    (六)积极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
继续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组建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依托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各类综合性体育中心,建立县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和提供运动健身指导,认真完成各项测试工作。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经常开展以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围棋、空竹、健身秧歌、跳绳、毽球、广播操、传统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户外运动、登山、长跑、自行车、妇女健身展示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
    (八)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加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促进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机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公共体育服务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把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亲民、便民、利民、乐民”的体育服务工作观念,把全民健身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乡(镇)、学校、企业,转移到为广大群众体育健身办实事上来。
    (三)在突出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引导;在突出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向行政村延伸;在突出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加大职工体育工作的力度。
    (四)以体育总会为龙头,以单项体育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主线,以体育俱乐部和区域站点为基础,以学校、企业、社区、乡镇为重点,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形成纵横交错、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群众体育组织网络。
    (五)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坚持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体现民族性、趣味性、健身性和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促进活动的经常化、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要重点抓好“品牌”体育活动、特色体育活动、广场和公园体育活动,重点打造2—3个“品牌”项目,满足不同人群体育健身需求。
    六、组织实施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实施本计划。
    (二)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领导组织。县政府每年就实施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各乡(镇)、各单位、各行业要将实施本计划纳入日常工作并予以落实。对我县全民健身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