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亡故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时间:2012-12-03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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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将对机关事业遗属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86.7%。即:退休在职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月180元调整为每月336元,孤独单身的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月195元调整为每月364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人员的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月210元调整为每月392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月225元调整为每月420元,老红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448元。
调整后的遗属补助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遗属补助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