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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洛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时间:2012-11-16 22:13 来源:本站




宁政文〔2012〕152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洛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对洛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洛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县营养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采购合同、应急预案等材料的起草、审核、印发等;
    负责确定招标单位,督促招标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招投标;
    负责召集洛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负责督促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职责;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外营养餐中标企业进行监督;
    负责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
    负责向社会公开配送范围、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 县食安办
    负责营养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综合协调。
    3. 县质监局
    负责按照自身职能,配合招标单位对营养餐投标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
    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内营养餐中标企业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日常监管。
    负责审核县外营养餐中标企业逐月提供的由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证明;
    县外企业由县营养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县质监局为主,县监察局、检察院、教育局、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配合参与,定期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
    4. 县工商局
    负责按照自身职能,配合招标单位对营养餐投标企业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
    负责对县内营养餐供餐企业主体资格进行登记和管理;
    负责营养餐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5. 县药监局
    负责按照自身职能,配合招标单位对营养餐投标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
    负责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
    负责会同县教育、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全县营养餐发放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专员、营养餐生产企业以及物流配送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培训;
    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的配送、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
    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级别。
    6. 县教育局
    要经常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营养餐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确定营养餐管理专员、卫生专员,设立营养餐储藏场所、食品留样柜等储藏设施,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出来的问题;
    负责按操作规范向学生发放营养餐;
    配合县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
    负责向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适时提供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与预警;
    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
    负责对直接接触营养餐食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按规定发放《健康证》,指导规范操作;
    在县教育部门配合下,负责学校有关食品卫生病理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负责学生食物不良反应应急专家诊治组的组织和协调,在学生出现食物不良反应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8. 县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确保肉、蛋、奶等食品原材料安全。
    9. 县委宣传部
    负责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知识的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负责出现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媒体应对工作。
    10. 县财政局
    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按标准及时拨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1. 县发改委
    负责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负责建立营养餐、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为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中标企业营养餐生产成本调查,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配合县工商、质监部门参与营养餐投标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
    12. 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各类文件、制度、程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13. 县审计局
    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14. 县监察局、检察院
    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15.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配合县卫生部门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各自辖区内因学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引发的信访稳定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一、营养餐生产环节的管理
    (一)营养餐生产企业
    1. 县内营养餐生产企业要积极主动接受县质监局的监督和管理,配置营养餐产品留样柜,逐批次按生产量的万分之五(以质监局提供的留样标准为准)进行留样、备查。
    2. 县外营养餐生产企业在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主动接受洛宁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的监督。对领导小组提出的建议和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答复。要配置营养餐产品留样柜,逐批次按生产量的万分之五(以质监局提供的留样标准为准)进行留样、备查。
    3. 营养餐生产企业负责按供餐合同要求,定时、定种类、定规格向学校配送营养餐。
    (二)县质监部门
    1. 县内营养餐食品日常监管。负责对县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营养餐产品生产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在生产环节中发现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方面问题的,要立即责令营养餐产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再次进行生产。在排查出的问题整改结束前,对之前生产的营养餐产品要立即通知县教育部门停止发放、食用并封存;对运输、储藏各环节的营养餐产品要进行回收,并抽样化验,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格产品标准、距保质期还有1个月以上的产品可继续配送,化验结果任何一项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格产品标准的都要进行集中销毁,严禁进入流通环节,严禁向社会批发、零售。对连续3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要按照营养餐供应企业退出机制,同供餐企业解除供餐合同。
    2. 县外营养餐产品日常监管。
    (1)由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县质监局为主,县监察局、检察院、教育局、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配合参与,定期深入企业进行监督察看。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以正式文件,分别送当地质监部门和企业进行提示,文件内容要写清具体的要求、建议及整改期限和标准。整改期间,县质监局要通过电话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期限到期后,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要再次组织县监察局、检察院、质监局、教育局、工商局、药监局深入企业,对照整改要求和建议进行检查。对连续3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要按照营养餐供应企业退出机制,同供餐企业解除供餐合同。
    (2)县质监局要在上级质检部门的协调下,经常同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生产情况,督促县外企业逐月提供由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证明,及时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营养餐周转配送流通环节的管理
    (一)周转点
    1. 营养餐供应企业负责食品周转点设施购置及管理费用;
    2. 营养餐供应企业将每批次营养食品运送到周转点后,应主动接受各管理部门的验收;
    3. 由县食安办牵头,组织县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每批次营养食品进行验收,填写《洛宁县学生营养餐食品验收报告单》(见附件)后方可下发。
    责任单位:营养食品供应企业、县食安办
    (二)配送流通环节
    1. 要制定食品卫生安全配送规范,督促营养餐供应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实施和管理;
    2.要经常开展对食品配送的安全卫生检查,确保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抽查记录,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整改函,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有权停止营养餐供应,待整改结束、验收达标后,方可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县药监局
    三、营养餐学校消费环节管理
    (一)学校储藏场所的监管
    1.负责各学校营养餐储藏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管。要制定学校储藏场所食品卫生安全规范,督促县教育部门及各学校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
    2.要经常开展学校储藏场所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县教育局、各学校要积极配合检查,确保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学校不少于10所,并做好抽查记录,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学校储藏场所,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药监局
    (二)发放消费环节的监管
    1. 负责营养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营养餐发放规范等相应标准;
    2. 督促学校建立相应责任制度,严格按照营养餐发放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营养餐规范有序、按时按量发放;
    3. 要认真开展营养餐发放情况抽查,确保每月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抽查学校每次不少于30所,并建立抽查档案。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县食安办、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要抽调专人常驻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各自的监管责任。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