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0-30 23:47
来源:本站
宁政办〔2012〕71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洛宁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洛宁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实施办法
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是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保障、规范和管理为一体的政府公共合作服务机构,是政府建立的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的唯一平台。
二、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协同开展。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具体负责该平台的工作职能和各项业务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对我县的劳务服务市场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活动,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出国。
四、县公安局要依法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入境的管理,打击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犯罪行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出国劳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对以旅游、探亲的名义办理护照外出务工的,要严肃处理;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务工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县工商局要加大打击非法中介的力度。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对未经省商务厅批准,擅自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从严查处;对超范围经营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从事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同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出境信息。凡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的,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在我县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必须通过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招收人员,不允许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严禁在社会上私自招募。
七、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建立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无劳可务、虚假合同、境外工作身份不合法、违规收费、推卸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
八、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
(二)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出国务工人员报名。
(三)发布外派企业招录信息,向外派劳务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
(四)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合同,落实相关劳动保障措施。
(五)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认证、体检、保险等相关服务。
(六)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
(七)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出境后的跟踪服务,掌握境外劳务人员动态。
(八)为劳务人员提供纠纷调解和司法援助等各项服务。
(九)为出国劳务人员归国后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
(十)其他必要服务事项。
九、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承担以下责任:
(一)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对本地有意出国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务人员通过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报名,按照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三)监督外派企业通过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四)制止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向个人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
(五)核实外派企业的经营资格、项目和招收备案等情况。
(六)核查外派企业招收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合法性、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公正性、境外工作生活条件的合理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等情况。
(七)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派企业,不得允许其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八)对不符合境外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不得向外派企业推荐。
(九)建立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不得向其推荐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告知外派企业。
(十)发生境外劳务纠纷后,协助外派企业妥善处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有关职能和要求,加大服务力度,健全保障体系,确保服务平台平稳运行,推动我县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协同开展。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具体负责该平台的工作职能和各项业务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对我县的劳务服务市场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活动,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出国。
四、县公安局要依法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入境的管理,打击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犯罪行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出国劳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对以旅游、探亲的名义办理护照外出务工的,要严肃处理;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务工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县工商局要加大打击非法中介的力度。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对未经省商务厅批准,擅自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从严查处;对超范围经营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从事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同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出境信息。凡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的,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在我县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必须通过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招收人员,不允许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严禁在社会上私自招募。
七、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建立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无劳可务、虚假合同、境外工作身份不合法、违规收费、推卸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
八、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
(二)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出国务工人员报名。
(三)发布外派企业招录信息,向外派劳务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
(四)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合同,落实相关劳动保障措施。
(五)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认证、体检、保险等相关服务。
(六)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
(七)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出境后的跟踪服务,掌握境外劳务人员动态。
(八)为劳务人员提供纠纷调解和司法援助等各项服务。
(九)为出国劳务人员归国后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
(十)其他必要服务事项。
九、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承担以下责任:
(一)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对本地有意出国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务人员通过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报名,按照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三)监督外派企业通过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四)制止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向个人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
(五)核实外派企业的经营资格、项目和招收备案等情况。
(六)核查外派企业招收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合法性、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公正性、境外工作生活条件的合理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等情况。
(七)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派企业,不得允许其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八)对不符合境外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不得向外派企业推荐。
(九)建立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不得向其推荐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告知外派企业。
(十)发生境外劳务纠纷后,协助外派企业妥善处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有关职能和要求,加大服务力度,健全保障体系,确保服务平台平稳运行,推动我县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