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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2-09-24 18:45 来源:本站

宁政文〔2012〕139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卢阳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贯通洛宁全境,全长83公里,途径我县城郊、故县等10个乡(镇)、54个行政村。卢阳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加快福民强县步伐具有重大意义,全县上下在项目征地、拆迁等方面积极配合,项目进展顺利。目前,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金1.6亿元已拨入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正在以村为单位进行征地补偿。为加强对卢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资金发放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向被占地农户兑付补偿资金
    卢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资金要以专项资金管理形式进行严格管理。要按照村财乡管的规定,将补偿金由乡会计核算中心转入各村账户统一管理,不得由村干部个人领取、个人保管。发放底册存入村会计账内存档备查。已经由村干部个人领取的要及时将补偿金交回村账户管理;已发放的要将发放底册及时存入村会计账内存档备查。要根据实际丈量的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发放补偿金,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少发或扣发补偿金。要将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被征用的村组集体土地补偿金要纳入村组财务管理
    被征用的村、组集体土地补偿金,要以专项资金管理形式严格管理和使用。村、组集体土地补偿金应用于本村的公益事业,不得用于村经费、干部补助、接待等支出。
    三、严禁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
    有关乡(镇)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卢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金,不得截留、挪用。要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保证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金管理、兑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卢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金拨付、发放和使用的监督。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的要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经由村干部个人领取而未发放的,要及时将补偿金追缴回村账户统一管理。对个别弄虚作假多发或克扣征地补偿资金的,除予以纠正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