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按规定报送重要紧急信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5-2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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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办〔2012〕30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未按规定报送重要紧急信息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未按规定报送重要紧急信息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重要紧急信息报送纪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处置各类事件提供更加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保障服务,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按规定报送重要紧急信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办〔2012〕4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办〔2011〕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重要紧急信息是指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特大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重大自然灾情和疫情,重要刑事和治安案件,重大社情民意、社会重要动态,制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外事件、民族矛盾、重大集访、上访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的紧急重要信息。
一、本办法所称重要紧急信息是指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特大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重大自然灾情和疫情,重要刑事和治安案件,重大社情民意、社会重要动态,制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外事件、民族矛盾、重大集访、上访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的紧急重要信息。
二、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重要信息报送渠道,确保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委办值班室、政府办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委办信息科(工作日八小时内)报告。
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驻宁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报送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重要紧急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重要责任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紧急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与相应处理:
1.对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且采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在市内媒体网络引起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的,引起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批示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1次,责成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1次。一年内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1次,给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上述情况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按规定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2.对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且采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在省内媒体网络引起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批示的,责成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1次,给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上述情况或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注批示一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按规定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3.对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且采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在全国主流媒体网络引起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引起中央领导关注批示的,责成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按规定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对在工作中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手段,压报或阻挠他人报送重要紧急信息的,按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
中共洛宁县委办公室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
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驻宁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报送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重要紧急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重要责任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紧急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与相应处理:
1.对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且采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在市内媒体网络引起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的,引起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批示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1次,责成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1次。一年内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1次,给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上述情况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按规定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2.对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且采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在省内媒体网络引起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批示的,责成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1次,给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上述情况或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注批示一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按规定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3.对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报送规定,且采取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在全国主流媒体网络引起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引起中央领导关注批示的,责成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按规定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对在工作中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手段,压报或阻挠他人报送重要紧急信息的,按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
中共洛宁县委办公室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