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3-01 02:04
来源:本站
宁政办〔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和《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做好该项工作,对于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行政违法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洛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加强前置审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出台前,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的,不得印发,坚决杜绝违法或不当的文件出台实施。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报送文件
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呈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文件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按本系统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报送内容和要求
报送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3.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4.一次性报送多份文件的,应附文件目录。
除上述文件和材料外,必要时还应当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意见或说明情况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切实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定期抽查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每季度通报一次,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和《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做好该项工作,对于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行政违法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洛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加强前置审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出台前,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的,不得印发,坚决杜绝违法或不当的文件出台实施。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报送文件
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呈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文件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按本系统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报送内容和要求
报送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3.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4.一次性报送多份文件的,应附文件目录。
除上述文件和材料外,必要时还应当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意见或说明情况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切实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定期抽查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每季度通报一次,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