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2-02-17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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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有资源,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建立规范有序、运转协调的砂石管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通河道、利防汛、改环境、保安全为总旨;按照集中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县域内砂石开采行业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坚持资源开发利用和河道综合整治、国土资源整治改良、生态环境改善相结合,实行采砂行业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税费征缴、统一稽查监督;不准在行洪河床内搭建生产料台、临时住房;不准在行洪河床内堆放成品砂石料、废弃料;主汛期不准在行洪河床内开采作业,人员机械不准在河道内滞留;安全人员、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前不准生产作业;不准在水利工程设施、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风景旅游区附近采砂作业的“四统一,五不准”管理体制。使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是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秩序,对县域内河道砂石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禁采区、控采区、宜采区;按照砂石储量和可持续开采利用的原则,对各类砂石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规范、高效的砂石开采运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砂石资源管理相结合,消除河道行洪障碍,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规范砂石资源利用秩序,促进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是规范管理体制。坚持政府指导与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由政府统一监管,职能部门与属地乡村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实际的采砂管理体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监督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模底(1月28日—2月10日)
一是由河道管理部门对现有河道内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我县现有河道采砂规模、机械装备、采砂工艺、生产销售能力等基本情况,逐项造册登记。制定河道内采砂规划及资源整合计划,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是由沿河乡(镇)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导,对本行政区域河道内的所有阻水林木、滩地进行全面排查。查清阻水林木、滩地位置、面积、现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性质等基本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是由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相关乡(镇)配合,对河道堤防以外利用耕地、荒滩地、林地、山体风化石加工砂石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查清该类采砂企业数量、规模、占地面积、占地性质、批准单位等基本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集中整治(2月10日-3月10日)
1、河道清障及规范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侵占、买卖。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决定对全县所有行洪河道进行全面清障和规范管理。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要求,发布河道清障通告,监督实施。
(2)相关乡(镇)具体负责落实。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河道内荒滩地阻水附属物(主要包括河道内的树木、房屋、私修堤防)予以清除。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清除面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属地乡村给予相应奖励及补助。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河道内阻水附属物清除工作结束后,沿河乡村应配合河道管理部门加强对河道的日常管理,明确河道权属关系及管理权限。乡村及原占有户应在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书面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放弃对河道内荒滩、滩涂的使用支配权,由河道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统一规范管理。
(4)阻水附属物清除后的河道内滩地,由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统一组织处理,实行资源有偿合理利用。
2.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
(1)河道采砂禁采区、控采区、宜采区的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控采区、宜采区。
禁采区: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
下列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①洛河规划堤防迎水坡5 0米、背水坡1 2米;其它支
流河道堤防背水坡5米范围内;
②河道内水利工程设施上、下游5 O米范围内;
③洛河跨河桥梁上、下游2 0 0米范围内;洛河各支流跨河桥梁上、下游50米范围内;
④河道内大型水利工程以设计保护区为标准划定禁采区和控采区;
⑤生态治理河段:洛河王范大桥上游3 O 0米至王协大桥下游3 0 0米;
控采区: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保证行洪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控采区。
控采区实施严格的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必须制定科学的开采及病险工程修复方案,严谨的防洪预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控制性开采。下列范围划为控采区河段:洛河长水乡西寨段、王伙段、马店乡马西段、底张乡磨头段、西山底乡孙洞段、赵村乡西王村段、陈宋段、城郊乡余粮段。
以上区域应立标定界,严格控制开采。
宜采区:禁采区、控采区外的其它区域划定为宜采区,宜采区按批准的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2)宜采区采砂规划
根据河道宜采区内砂石资源分布状况,坚持资源有效利用、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的原则,规划洛河宜采区若干个河段。坚持河道安全畅通、有利于行洪和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采取保大关小、联营合作、股份兼并的方式,对河道宜采区内现有采砂企业限时进行整合。本次整合河道采砂企业控制在1 8家,最终河道采砂企业控制在2 O家以内。
(3)砂石资源整合措施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通告》颁发之日起,对禁采区内的采砂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控采区、宜采区内的采砂企业,在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河道管理部门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采砂规划的,必须按要求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一律关停取缔。
申请河道内采砂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开采量不低于2万方;
②承诺接受管理,签署服从管理承诺书,自愿申请采砂许可并具备生产条件;
③按2万立方/年最低开采量预交砂石资源税费及平复保证金。
④保证在采砂过程中对批准采砂河段堤防进行有效加固治理,保证对河道护堤地进行有效回填整理,达到5 0米规划护堤地地表平整、岸线整齐标准;保证对开采后的河床进行及时平复,达到河道管理部门要求标准,保证河道畅通,确保行洪安全;
⑤采砂过程中实际采砂量超出年核定最低产量的,超出部分应依法缴纳资源税费;达到或低于年核定生产量的,均按核定年最低生产量标准征缴资源税费。
3.河道管理范围外采砂整顿
根据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群众利益相一致、国土资源整治改良和资源有效利用相结合、保护国土资源红线、增加土地储备的原则,由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职能部门与所属乡村配合,对利用河道外滩(林)地、山体风化石采砂行为进行集中整顿。
①自本方案颁布之日起,所有在河道外毁地、毁林、毁山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全部予以关停;
②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根据河道外采砂普查情况,制定土地改良治理、荒山治理,制定复耕、复林方案,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③凡在基本农田内从事采砂作业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采砂行为,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④对符合土地整治改良、复林、复耕项目要求,已纳入治理规划的土地、林地及荒山,经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备案批准后,由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租赁的方式,直接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者签署土地治理改良、复林、复耕协议,统一组织实施。经整治改良后,具备复耕、复林条件的土地交原种地户或村集体,增加耕地面积。
⑤从事采砂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在采砂前向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管理部门提出治理申请,由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实地核查,明确国土资源性质,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土资源治理项目,纳入国土资源治理规划。
⑥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凡群众或村集体自愿申请国土资源整理改良、荒山治理或林地改良更新申请的,必须报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备案、审批,符合条件的,经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备案、审批后,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签署用于采砂经营的土地、荒滩、荒山、林地租赁协议,已经签署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废止。
⑦国土资源、林业改良治理过程中以及开采风化石所得的砂石,必须纳入砂石资源管理,按规定标准征缴砂石资源税费。
4.其它特殊情况采砂管理
(1)对重点工程建设及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资源,建设单位必须向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会室协调规划采砂区域,直接按工程设计用量向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砂石资源税费。
(2)因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或工程建设确需在禁采区、控采区内采挖砂石的,经县水利局批准,报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根据采砂量,按标准缴纳砂石资源税费。涉及堤防安全的应按要求进行治理。支流河段采砂,由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法律保障
本次集中整顿活动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全程介入,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电力、安监、环保、交通、税务、广电等职能部门全程配合,实行集中行动、联合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开采地点、作业方式,擅自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在砂石资源整合过程中拒不执行整合要求,强行采砂的;采砂弃料未按照要求及时平复的;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
(2)拒不执行河道内滩地附属物清除或蓄意阻挠、干扰清除工作的;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或拒不接受管理的。
(3)在基本农田从事采砂作业的;擅自签署荒山、林地、荒山租赁、出让协议的;不经批准备案,擅自以土地整治改良等名义从事采砂作业的。
(4)未经批准,以任何工程建设名义采挖砂石料,拒不接受管理的。
(四)检查验收(3月10日一3月30日)
集中整治结束,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分组对集中整治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按时完成河道清障任务、解决河道内权属争议的乡(镇),以实际清障面积按标准兑现工作补助;对未按期完成清障任务的乡(镇),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并限期完成。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应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消除相关矛盾和纠纷,理顺管理秩序,未及时完成任务,导致矛盾扩大激化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集中规范管理
2 0 12年3月1 O日起,在坚持现行砂石资源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全县砂石资源实行规范管理。采取源头开票,运营车辆凭票通行,主要出境路段和重点砂场驻人看守,领导小组及管理单位流动稽查的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砂石资源“一费制”、砂石运营“一票通”管理机制。
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河道管理所统一征收采砂管理费,根据委托协议代征资源税、资源费。收费标准如下:
1.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按4.5元/立方,淘金砂按产值的5%收取;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2%×开采回采率系数,合1.5元/立方;
3.砂石资源税:细砂1元/立方,粗砂(含加工石子)
2元/立方,天然毛料1元/立方。
按照上述标准,各类税、费征收标准为砂7元/立方,天然石子1元/立方,天然毛料3元/立方,矿山破口石按3元/立方征收。
凡县域内任何从事砂石开采运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县域外无手续进入我县的砂石资源,均按上述标准征缴资源税费。
对不按照管理办法从事砂石开采运营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及乡镇领导要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领导。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协调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处理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及所有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到山川河流属国家所有,砂石资源是山川河流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序开采,合理利用,营造砂石资源应管、必管、可管的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广播电视要开设专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对阻挠、破坏工作的人员要予以曝光,推动集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标准。在砂石资源整合和采砂权审批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凡河道内采砂企业年度核定采砂量低于2万方的,一律取消采砂资格。县域内所有取得采砂资格的砂石企业,开采前必需按核定年度采砂量预交资源税费及安全、平复保证金。河道外采砂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保障。县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砂石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强化管理,打造高素质的执法管理团队。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执法保障作用。县纪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随时提供法律保障。
六、责任追究。砂石资源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凡出现接受管理对象请托、私自降低管理标准、私放运砂车辆、以各种方式参与开采、运营活动或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出砂石资源管理队伍,并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违规、违法砂石资源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包庇、阻挠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为砂石资源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或参与经营的党员干部、公务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通河道、利防汛、改环境、保安全为总旨;按照集中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县域内砂石开采行业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坚持资源开发利用和河道综合整治、国土资源整治改良、生态环境改善相结合,实行采砂行业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税费征缴、统一稽查监督;不准在行洪河床内搭建生产料台、临时住房;不准在行洪河床内堆放成品砂石料、废弃料;主汛期不准在行洪河床内开采作业,人员机械不准在河道内滞留;安全人员、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前不准生产作业;不准在水利工程设施、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风景旅游区附近采砂作业的“四统一,五不准”管理体制。使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是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秩序,对县域内河道砂石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禁采区、控采区、宜采区;按照砂石储量和可持续开采利用的原则,对各类砂石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规范、高效的砂石开采运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砂石资源管理相结合,消除河道行洪障碍,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规范砂石资源利用秩序,促进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是规范管理体制。坚持政府指导与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由政府统一监管,职能部门与属地乡村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实际的采砂管理体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监督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模底(1月28日—2月10日)
一是由河道管理部门对现有河道内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我县现有河道采砂规模、机械装备、采砂工艺、生产销售能力等基本情况,逐项造册登记。制定河道内采砂规划及资源整合计划,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是由沿河乡(镇)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导,对本行政区域河道内的所有阻水林木、滩地进行全面排查。查清阻水林木、滩地位置、面积、现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性质等基本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是由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相关乡(镇)配合,对河道堤防以外利用耕地、荒滩地、林地、山体风化石加工砂石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查清该类采砂企业数量、规模、占地面积、占地性质、批准单位等基本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集中整治(2月10日-3月10日)
1、河道清障及规范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侵占、买卖。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决定对全县所有行洪河道进行全面清障和规范管理。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要求,发布河道清障通告,监督实施。
(2)相关乡(镇)具体负责落实。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河道内荒滩地阻水附属物(主要包括河道内的树木、房屋、私修堤防)予以清除。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清除面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属地乡村给予相应奖励及补助。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河道内阻水附属物清除工作结束后,沿河乡村应配合河道管理部门加强对河道的日常管理,明确河道权属关系及管理权限。乡村及原占有户应在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书面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放弃对河道内荒滩、滩涂的使用支配权,由河道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统一规范管理。
(4)阻水附属物清除后的河道内滩地,由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统一组织处理,实行资源有偿合理利用。
2.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
(1)河道采砂禁采区、控采区、宜采区的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控采区、宜采区。
禁采区: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
下列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①洛河规划堤防迎水坡5 0米、背水坡1 2米;其它支
流河道堤防背水坡5米范围内;
②河道内水利工程设施上、下游5 O米范围内;
③洛河跨河桥梁上、下游2 0 0米范围内;洛河各支流跨河桥梁上、下游50米范围内;
④河道内大型水利工程以设计保护区为标准划定禁采区和控采区;
⑤生态治理河段:洛河王范大桥上游3 O 0米至王协大桥下游3 0 0米;
控采区: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保证行洪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控采区。
控采区实施严格的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必须制定科学的开采及病险工程修复方案,严谨的防洪预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控制性开采。下列范围划为控采区河段:洛河长水乡西寨段、王伙段、马店乡马西段、底张乡磨头段、西山底乡孙洞段、赵村乡西王村段、陈宋段、城郊乡余粮段。
以上区域应立标定界,严格控制开采。
宜采区:禁采区、控采区外的其它区域划定为宜采区,宜采区按批准的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2)宜采区采砂规划
根据河道宜采区内砂石资源分布状况,坚持资源有效利用、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的原则,规划洛河宜采区若干个河段。坚持河道安全畅通、有利于行洪和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采取保大关小、联营合作、股份兼并的方式,对河道宜采区内现有采砂企业限时进行整合。本次整合河道采砂企业控制在1 8家,最终河道采砂企业控制在2 O家以内。
(3)砂石资源整合措施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通告》颁发之日起,对禁采区内的采砂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控采区、宜采区内的采砂企业,在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河道管理部门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采砂规划的,必须按要求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一律关停取缔。
申请河道内采砂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开采量不低于2万方;
②承诺接受管理,签署服从管理承诺书,自愿申请采砂许可并具备生产条件;
③按2万立方/年最低开采量预交砂石资源税费及平复保证金。
④保证在采砂过程中对批准采砂河段堤防进行有效加固治理,保证对河道护堤地进行有效回填整理,达到5 0米规划护堤地地表平整、岸线整齐标准;保证对开采后的河床进行及时平复,达到河道管理部门要求标准,保证河道畅通,确保行洪安全;
⑤采砂过程中实际采砂量超出年核定最低产量的,超出部分应依法缴纳资源税费;达到或低于年核定生产量的,均按核定年最低生产量标准征缴资源税费。
3.河道管理范围外采砂整顿
根据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群众利益相一致、国土资源整治改良和资源有效利用相结合、保护国土资源红线、增加土地储备的原则,由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职能部门与所属乡村配合,对利用河道外滩(林)地、山体风化石采砂行为进行集中整顿。
①自本方案颁布之日起,所有在河道外毁地、毁林、毁山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全部予以关停;
②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根据河道外采砂普查情况,制定土地改良治理、荒山治理,制定复耕、复林方案,报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③凡在基本农田内从事采砂作业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采砂行为,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④对符合土地整治改良、复林、复耕项目要求,已纳入治理规划的土地、林地及荒山,经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备案批准后,由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租赁的方式,直接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者签署土地治理改良、复林、复耕协议,统一组织实施。经整治改良后,具备复耕、复林条件的土地交原种地户或村集体,增加耕地面积。
⑤从事采砂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在采砂前向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管理部门提出治理申请,由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实地核查,明确国土资源性质,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土资源治理项目,纳入国土资源治理规划。
⑥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凡群众或村集体自愿申请国土资源整理改良、荒山治理或林地改良更新申请的,必须报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备案、审批,符合条件的,经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备案、审批后,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签署用于采砂经营的土地、荒滩、荒山、林地租赁协议,已经签署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废止。
⑦国土资源、林业改良治理过程中以及开采风化石所得的砂石,必须纳入砂石资源管理,按规定标准征缴砂石资源税费。
4.其它特殊情况采砂管理
(1)对重点工程建设及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资源,建设单位必须向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会室协调规划采砂区域,直接按工程设计用量向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砂石资源税费。
(2)因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或工程建设确需在禁采区、控采区内采挖砂石的,经县水利局批准,报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根据采砂量,按标准缴纳砂石资源税费。涉及堤防安全的应按要求进行治理。支流河段采砂,由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法律保障
本次集中整顿活动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全程介入,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电力、安监、环保、交通、税务、广电等职能部门全程配合,实行集中行动、联合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开采地点、作业方式,擅自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在砂石资源整合过程中拒不执行整合要求,强行采砂的;采砂弃料未按照要求及时平复的;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
(2)拒不执行河道内滩地附属物清除或蓄意阻挠、干扰清除工作的;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或拒不接受管理的。
(3)在基本农田从事采砂作业的;擅自签署荒山、林地、荒山租赁、出让协议的;不经批准备案,擅自以土地整治改良等名义从事采砂作业的。
(4)未经批准,以任何工程建设名义采挖砂石料,拒不接受管理的。
(四)检查验收(3月10日一3月30日)
集中整治结束,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分组对集中整治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按时完成河道清障任务、解决河道内权属争议的乡(镇),以实际清障面积按标准兑现工作补助;对未按期完成清障任务的乡(镇),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并限期完成。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应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消除相关矛盾和纠纷,理顺管理秩序,未及时完成任务,导致矛盾扩大激化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集中规范管理
2 0 12年3月1 O日起,在坚持现行砂石资源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全县砂石资源实行规范管理。采取源头开票,运营车辆凭票通行,主要出境路段和重点砂场驻人看守,领导小组及管理单位流动稽查的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砂石资源“一费制”、砂石运营“一票通”管理机制。
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河道管理所统一征收采砂管理费,根据委托协议代征资源税、资源费。收费标准如下:
1.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按4.5元/立方,淘金砂按产值的5%收取;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2%×开采回采率系数,合1.5元/立方;
3.砂石资源税:细砂1元/立方,粗砂(含加工石子)
2元/立方,天然毛料1元/立方。
按照上述标准,各类税、费征收标准为砂7元/立方,天然石子1元/立方,天然毛料3元/立方,矿山破口石按3元/立方征收。
凡县域内任何从事砂石开采运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县域外无手续进入我县的砂石资源,均按上述标准征缴资源税费。
对不按照管理办法从事砂石开采运营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及乡镇领导要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领导。洛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协调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处理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及所有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到山川河流属国家所有,砂石资源是山川河流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序开采,合理利用,营造砂石资源应管、必管、可管的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广播电视要开设专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对阻挠、破坏工作的人员要予以曝光,推动集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标准。在砂石资源整合和采砂权审批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凡河道内采砂企业年度核定采砂量低于2万方的,一律取消采砂资格。县域内所有取得采砂资格的砂石企业,开采前必需按核定年度采砂量预交资源税费及安全、平复保证金。河道外采砂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保障。县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砂石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强化管理,打造高素质的执法管理团队。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执法保障作用。县纪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随时提供法律保障。
六、责任追究。砂石资源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凡出现接受管理对象请托、私自降低管理标准、私放运砂车辆、以各种方式参与开采、运营活动或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出砂石资源管理队伍,并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违规、违法砂石资源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包庇、阻挠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为砂石资源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或参与经营的党员干部、公务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