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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墓地复耕还田和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责任查究与奖惩的通知

时间:2012-02-17 23:41 来源:本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加快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实现墓地复耕还田和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墓地复耕还田工作和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工作;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行政村是殡葬改革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村(居)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殡葬改革工作要严格按照“县级领导分包乡(镇)、科级领导分包村(居委会)”的要求,建立层层分包责任制。分包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分包领导与分包辖区责任挂钩,做到同奖同罚。分包领导名单要进行公示。
    县民政局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认真落实简报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做好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事项要及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督办。对排名连续落后、进度缓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统一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质量
(一)墓地复耕还田工作标准
    一是要确保墓地复耕还田全覆盖、无遗漏。二是墓地复耕还田后要做到地面平整。三是要予以保留的特殊坟墓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书屋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六部门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的规定,由有鉴定权的省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配套规划建设工作标准
    1.利用县殡仪馆内现有设施和空地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免费为辖区群众存放骨灰。
    2.乡(镇)应考虑人口实际分布情况,以乡(镇)为主,也可多村联办,每个乡镇应不少于一个。
    3.公益性墓地规划选址要远离交通要道和河流、湖泊,选用荒山、荒地或闲置土地,体现便民、节约、环保、实用的要求。要以辐射范围人口死亡率来控制建设规模,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4.县民政局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之前,要将墓地的建设规划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批准建设。
    5.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标识规范,墓穴大小要控制在1平方米以内。
    6.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禁止私人投资入股或承包经营,建成的墓地一律不得经营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从中营利。各乡(镇)与民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的监管,要有专人维护管理,入墓安放要有身份证明手续。
三、纳入目标管理,严格检查验收
    将各乡(镇)墓地复耕还田工作和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应在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四、实行责任追究,建立问责机制
   (一)限期整改。对存在未复耕还田的墓地或未完成农村公
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任务的乡(镇),由县政府督查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责任查究
    1.各乡(镇)辖区内应平未平墓地在5处以上的,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由县监察局对该乡(镇)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行政正职进行问责。
    2.未按时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任务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对该乡(镇)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行政正职进行问责,对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同时对分包责任人进行相应问责。
五、严格奖惩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县政府对墓地复耕还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受表彰单位予以奖励,对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未复耕还田墓地的乡(镇)予以处理,处理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县政府对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予以相应补贴;对未按时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任务的予以处理;补贴及处理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