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有新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28日予以印发。该《办法》于2011年12 月1日起执行,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印发的《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办法》规定,夫妇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或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可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法》同时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同时,新《办法》也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变化不应当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及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的有关奖励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