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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1-08-20 08:00 来源:本站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重大外

来林业有害生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洛宁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防止林业危险性病虫和有害生物传播,促进我县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或由省外、周边地区境外传入我县境内并发生严重性、爆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灾害发生涉及或跨越毗邻乡(镇)、县行政界线时;灾害发生在大片人工林、飞播林、经济林、天然林和国有林时;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和除治。其中包括:
    1.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2.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3.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三)工作原则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对发现的有害生物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除治,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发生地政府为主;实行“谁主管、谁防治、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四)事件分级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将我县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I 级)、重大灾害(Ⅱ级)、一般性灾害(Ⅲ级),依次用红色警报、橙色警报和蓝色警报。
    Ⅰ级特大灾害: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中的重度危害,叶部受害面积在15000亩、枝干受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或者一个乡(镇)内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确认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为特大灾害。
    Ⅱ级重大灾害: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中的重度危害,叶部受害面积在5000-15000亩、枝干受害面积在500-1000亩的;或者一个乡(镇)内连片成灾面积在300-500亩;发生疑似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为重大灾害。
    Ⅲ级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设立洛宁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并实行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一)应急指挥部体系
    指挥长:县政府主管林业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林业、财政、交通、公安、气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 
    (二)指挥部及成员职责 
    指挥部:是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森防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及全局指挥。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贯彻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实施;并对全县林区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预警;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组织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培训,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负责有关病虫害防治药品、药械的储备、调配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将我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测报、检疫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管理各乡(镇)和国有林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测报员,组织开展有害生物危害调查,收集、处理有害生物信息,掌握病虫动态,准确及时作出预测预报,拟定和修改有害生物防治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期间所需物资的采购及经费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期间人员、物资的运输及通往发灾区道路的畅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期间发灾区治安秩序和林区警戒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发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工作。
    各乡(镇)政府:配合应急期间各成员部门的各项工作。
    (三)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认定
    1.引起人类疾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2.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在县域范围内发生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3.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重、特大灾害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测 
    根据我县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国有林场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二)灾情报告
    1.报告程序: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它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适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要逐级上报,经过批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灾情预报。
    2.报告时限: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政府林业部门报告。所在地政府林业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
    (三)预案发布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2.我县境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及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3.发现外来危险性或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4.发生重、特大灾害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
    5.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省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启动应急防控预案时。
    (四)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天保护林员在发现病死林业动植物和其它异常现象时,需第一时间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技术人员的鉴定。
    2.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发布;发生重、特大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按照规定,经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认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统一向外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疫情信息。新闻单位对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
    3.先期处置:县林业局在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并向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对发灾地进行治理。
    (五)应急响应
    1.基本响应
    (1)在发生一般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所在地政府要立即安排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天保管护站负责组织各村护林员及群众进行除治,同时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由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县林业局森防站根据县政府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市森防主管部门报告。
    (2)出现严重性、爆发性或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紧急情况时,由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立即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警报,制定有害生物除治措施,报市森防主管部门。同时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实施,防止疫情蔓延。
    2.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级主管部门。需要省级主管部门提供援助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3.统一指挥
    (1)除治严重、爆发性或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药剂、器械、油料等,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
    (2)施药人员必须遵守防治方案有关规定,在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实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
    4.应急结束
    根据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到灾害发生地调查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情况后,确认林业有害生物得到有效治理和防控后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由应急指挥部研究后决定解除灾害警报。并提出善后处置工作建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召开应急指挥部成员会,分析此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
    四、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在应急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小组对本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对发灾区域进行清理,防止再次感染。同时撤销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二)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全面结束后,由县林业部门对发灾林区受损林木所需恢复情况制定方案,上报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上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得到批示后由县林业部门组织实施。
    五、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具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保障工作。
    (一)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由县林业局组建管理,人员由各国有林场职工及乡(镇)天保护林员组成。
    (二)县财政局每年需计划安排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并根据我县实际发生灾害情况增减金额。 
    (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安排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专项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药械等物资,严禁挪用。发生大的爆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适当增加防治经费。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分别从育林基金、生态公益补助资金、木竹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收取植物检疫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经营性的绿化植物,由经营者负责,对确实无力负担全部费用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五)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由县林业局森防站统一储备管理,并根据发灾具体情况储备控制相关药物的数量,以保证药物的质量。
    (六)县林业局森防站要定期对专业防治队伍和兼职防治队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林业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知识,增强单位、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处理和防治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责任与奖惩
    1.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个人,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1)对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种苗进行培育、造林绿化的;对用林业有害生物疫区木制品包装回收管理不善造成灾害发生的;
    (2)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虚报林业有害生物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被责令限期除治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关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七、附则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