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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3-14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11〕9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1年,县人大代表提出并由县人大常委会转交县政府系统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39件,其中重点建议6件;县政协委员提出并由县政协转交县政府系统办理的政协提案55件。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办好建议和提案对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与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结合起来,一并研究,统筹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协调落实,亲自审核答复;要按照“群众利益是第一考虑,代表、委员满意是第一标准”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要及早成立办理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做到主要领导负责、主管副职主抓、专职机构运作、专门人员承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
    二、转变作风,提高质量,注重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好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力求达到办好一件建议、提案促进一个方面工作的目的,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对条件暂时不具备、不能一步解决到位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让代表和委员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各承办单位要在全面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统筹安排,着力解决。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工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工委的联系,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了解代表、委员意图,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决不能仅仅满足于“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要在提高办理实效上下工夫。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重新办理,及时答复,直至代表、委员满意。
    三、规范程序,加强督查,按期办结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复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认真答复代表、委员。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及时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原则上要在5月20日前办理完毕,对办理难度大难以按期办结的,须事先向县政府报告,经主管县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6月20日。
    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问效,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度。对办理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重视不够、办理进度慢、超过要求时限仍未办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制定方案,按轻重缓急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抓紧办理,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确保办理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在接到建议、提案5日内与县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
    (二)复文要按照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报送县人大代表任免联络工委(1份)、县政府督查室(1份);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报送县政协提案工委(1份)、县政府督查室(1份)。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县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县政府督查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