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2010〕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耗材为重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降低20%。其中,2010年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实现在2009年的基础上降低5%的节能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1. 进行分项计量改造。全县公共机构要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确保用能数据准确完善。
2. 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建立节能联络员网络体系,由专人负责,采集用电、用水、用油等能耗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填报能耗统计报表,按要求逐级上报。
3. 逐步开展能源审计。根据需要,选取典型的办公建筑(包括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建筑能耗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全程监控,分析这些建筑的节能潜力。各公共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逐步开展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措施。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 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能耗大的中央空调、电梯、电热水器、锅炉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积极实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2. 积极应用节能新型产品。广泛更换节能用具,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3. 抓好新技术、新能源试点。完善政策,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撑体系,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扩大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鼓励公共机构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进行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试点,公共机构内部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雨水、河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中水,逐步减少和杜绝使用城市自来水。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 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城建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城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2. 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管理。加强对公共机构建筑耗能的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财政、城建、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做好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抓好公务用车节能工作
加强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杜绝公务车辆使用效率低、油耗高和超标准配置等现象,通过各项节能制度、标准、措施的实施,压缩公务车辆规模,降低公务用车耗油。
1. 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完善市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及时淘汰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2. 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对公务车车辆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能耗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继续落实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停开一天、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积极推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加油和维修,对定点单位和场所要进行严格评审;加强车辆用油和维修管理,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制度。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采购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控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重要环节。公共机构要严格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对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办公设备产品,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以后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所有公共机构要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文、教、卫等系统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共同研究确定公共机构年度节能改造项目,并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予以保证。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公共机构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月”、“能源短缺体验日”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增强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人人崇尚简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空调、电梯、锅炉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现有节能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用水习惯,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
(三)制定节能规划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抓紧制定完成本辖区和本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并报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化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把节油、节电、节水、节约办公耗材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做好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的衔接。同时,要根据节能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做好备案工作,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
(四)严格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县公共机构节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根据各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明确节能责任。
(五)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县公共机构节能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10年年底前要制定完成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明确年人均(建筑面积)电、水消耗量,单车百公里耗油量等数额。要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费定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定额使用能源的,应要求其做出说明,并责令整改。
(六)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奖惩制度,将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达标考评结果与我县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同文明单位评比相挂钩。对节能降耗达标考评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
1. 继续抓好能耗公示工作。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将公共机构的水电油气和车辆用油、维修费用等耗费,每季度在本单位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后的“跟进”机制,加强对公示数据的分析和通报、异常能耗的反馈和处理等工作,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2. 聘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担任公共机构节能督导员,定期向他们征求有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加强节能监察和处理。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将公共机构节能经验、做法进行交流,通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节能工作开展。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