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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1-17 08:00 来源:本站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0〕75号

    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法文〔2010〕43号)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底汇总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填写《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登记表》(见附表),附执法人员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并附电子照片及上述表格的电子文档,于11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摸底汇总应与审查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紧密结合,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及个人名单,不得列入上列各表。
    二、培训考核
   (一)培训方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本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两部分。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和安排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实施授课培训。本次培训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为基本培训教材,各单位务于11月10日前统一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对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加省对口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完成。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内容应根据各自执法岗位要求确定。
    (二)培训人员范围
    2006年以来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符合《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行政执法和监督证件工作的通知》(洛政法文〔2010〕37号)规定的换发行政执法证和监督证范围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本次培训时间为2天(2010年11月15日—16日),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单位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在系统内组织进行,考试成绩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法律知识与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以及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核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证明书》及执法证件。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三、审核发证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执法单位报送的各类表格及电子文档进行汇总并集中审核后,向市、省政府法制机构逐级上报。已领取2006年版《行政执法证》且经本次培训考核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持有2006年版《行政执法监督证》并符合本次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由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分级核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新版《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发证时,将举行颁证仪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集体进行宣誓。实行国家及省垂直管理的单位申领执法证件的,按照各自上级对口单位的要求办理,申领换证工作结束后,将持证人员名单按附表造册,与电子文档一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此次换发的《行政执法证》,均要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换证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与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填报各种表格,组织好本单位执法人员按时参加培训考试。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审查需持执法证件人员的资格,切实维护申领核发执法证件的严肃性和证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每五年换发一次,本次核(换)发新证的同时,历年核发的旧证一律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回。原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员应登报声明,并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培训两不误,保证培训质量和换证工作如期完成。如因单位或执法人员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本次换证培训和考试,其培训考试和申领证件事宜将延至翌年进行。
    本次换证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应填报的附表可登陆网易邮箱fzbjdk1820@163.com(密码888888)下载。(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0379—66233561  电子邮箱:
lnzfbfzb@sina.com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