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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0-11-17 08:00 来源:本站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
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2010〕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急通知》(洛公节能办〔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消耗20%目标任务的收官之年,也是决战之年,更是攻坚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各级公共机构空调温度、景观照明、公务用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空调温度冬季不得高于18℃
    冬季供暖即将来临,全县各级公共机构要认真执行室内空天温度冬季不得高于18℃的规定,要在空调控制开关处张贴提示标牌。
    使用中央空调的办公单位,要控制供暖中央空调机组的供暖温度;使用分体空调的单位,要将空调温度定于18℃以下。
    二、各级公共机构景观照明时间和强度缩减50%
    三、公务用车按车辆尾号行驶有关规定
    (一)公务用车范围
    我县各级党政机关(包括省管垂直机构)及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车辆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具体规定。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特殊要求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前公告。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
    (三)以下公务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 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 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5. 经县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公务车辆。
    (四)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将对公务用车按车辆尾号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多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实施责任追究。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洛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