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县城总体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洛河以北西至城郊乡西界、洛河以南西至赵村乡西陈宋村西界,南至原宜故公路南侧500米处,东至城郊乡余庄村东界,北至凤翼山北界,总面积87平方公里。
二、建成区范围
东至城郊乡寨礼村西界,西至城郊乡坞东村东界,北至凤翼山生态观光园北界,南至洛河北岸,总面积15.38平方公里。
三、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办法
(一)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必须按程序到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将依法进行处罚或强制拆除。规划区内所有临街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调等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严禁单户或者小体量建设。
(二)城市建成区是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区域。严禁在建成区内批划新的宅基地;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规划确定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区域区内新建私人房屋。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集资、福利性建房。
(四)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区内建设和用地情况负直接责任。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居民(村民)住房建设资格审查;要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乱建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通报。
(五)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对违章建设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六)县监察部门要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执行规划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凡属滥用职权、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或对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