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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0-09-26 08:00 来源:本站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0〕7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 年九月二十五日

洛宁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搞好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确保在国庆期间为广大居民群众营造一个卫生整洁、祥和有序的县城环境,结合我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广大干群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县城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教育引导城乡群众提高卫生、环保、文明意识,共同营造整洁、卫生、有序的县城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东至洛三路,西至中原村;北至凤翼山,南至洛河。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9月26日—10月7日)
两镇一乡、县直各单位要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义务劳动,扎实搞好本辖区、本单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县城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改善县城干道、小区、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二)检查验收阶段(10月8日—10月10日)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镇一乡、各单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治
1.卫生整治。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县直各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和单位职工开展义务劳动,各单位责任区域以路长单位划分为准,及时搞好责任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绿化带、公厕、沿街建筑物、广告牌匾、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县城出入口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清理整治果皮箱、IC卡电话亭、电网箱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环境卫生。此项工作由县爱卫办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
2.垃圾管理。沿街门店、居住户、各单位及其家属楼(院)和各个小区,要严格执行垃圾袋装管理,定时收倒,严禁向街道垃圾收集点以外随意倾倒,污染环境。此项工作由县市政管理局负责。城中村按辖区由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负责。
3.城区河渠管理。做好城区河、渠内的违章建筑、农作物种植、漂浮垃圾等清理工作;禁止河道两岸居民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寺沟河以城关镇为主,延寿河以回族镇为主,县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洛济渠由新华水电开发公司负责。
(二)市容整治
1.严禁占道经营。临街所有经营活动,严禁超出店铺门栏,不得侵占马路。此项工作由县市政管理局负责。
2.严禁车辆乱停乱放。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机动车停车泊位进行规划设置和管理,严禁客运公交车辆及出租车在非站点停放。加强对三轮车运营的管理力度,严禁三轮车进入城区非法营运,确保道路畅通。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县运管所配合。自行车停放由县市政管理局负责设置停车位,规范管理。
3.严禁流动经营。在兴宁路、长虹路、洛浦路、凤翼路等路段适当设置经营摊位,把流动商贩规范到摊位内经营,杜绝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等现象。此项工作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
4.严禁违章占道。凡是临街施工建筑,必须设置围栏挡墙。对已开工但未设置围栏挡墙、建筑物料占道堆放的,应责令其停工,并对违章占道物料予以清除。此项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
5.严禁违章建筑。清查城区干道两侧已设置的违章建筑,对不在规划内且占用车道或人行道的临时性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此项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
6.规范门店标牌。严格执行一店一牌制度,对一店多牌要坚决予以取缔。沿街商铺设置标牌必须与相邻店牌协调;对陈旧或不协调的标牌,要责令商户按标准限时更换。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负责。
7.取缔违规广告。对单位和个人在路灯杆、行道树、店铺前乱拉乱挂软体广告,或在行道树上固定射灯的,责令限期拆除。此项工作由县市政管理局负责。
8.县市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县城范围内商业宣传广告的管理,对出现的墙体违法广告及时覆盖。县公安局要加大对违法办证广告、小广告的打击力度。
(三)市场规范
1.规范早市和夜市摊点经营。严禁早市和夜市占用机动车道经营,早市在7:30以前收市,夜宵摊点晚上20:00点以后方可出摊。此项工作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
2.城区范围内要坚决取缔烧烤摊点。烧烤夜市(东花坛、西花坛、西关村委楼下、地税局对面、洛浦路等)统一规范到中扩南路和民族路;烧烤摊点摆放不准占用快车道,并保持摊位周边卫生。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爱卫办、市政管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
3.规范临时市场。烈士陵园及老洛三路口马路市场要规范在道路北侧路沿石以上,实验二中学校门口马路市场要规范在路两侧路沿石以上,洛浦西路马路市场(长虹路以西段)要规范在护栏以西。此项工作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
4.规范农贸市场秩序。所有商户入市、入摊经营,商品摆放整齐,确保通道畅通。市场内要配备垃圾箱、污水桶等设施,严禁垃圾、污水落地,做到摊走地面净。此项工作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
5.加强对城区“五小”行业的监督管理。餐饮行业必须做到前厅后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此项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爱卫办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直各单位、有关乡(镇)要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和义务劳动工作,做好活动的组织宣传;加强对各自单位院内、家属楼(院)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人管理,全天保洁。城区家属楼院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包括已对外出售的家属楼院);混居区居民户由城关镇、回族镇和城郊乡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路长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各自责任路段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经营户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并抓好整治工作落实。县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爱卫办、公安局、工商局、市政管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及时做好对综合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关注并积极参与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形成人人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开设宣传专栏和曝光台,对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及时予以报道,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坚决予以曝光;要广泛宣传科学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县政府办、爱卫办要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检查、指导和考评工作。要通过现场检查、明察暗访、限期督办的方式,对各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天通报一次进度,对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跟踪问效,以此推动整治活动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