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宁政〔2010〕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3号)和省、市环境保护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改善和保护生态,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的目标,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谁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共同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共同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共同考核,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重点流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洛河出境水质(水质达到市功能区划三类标准)得到提高,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控制在市定目标以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境意识得到提高,城镇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和有效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农村环保监管体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乡(镇)环保组织机构,安排专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负责本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各行政村安排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把环保工作深入到农村一线,逐步形成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政府属地管理原则。一是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十五小”企业及其他环境违法企业的关闭、取缔、拆除等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出现环境违法生产企业,实现辖区环境安全。对“十五小”等违法企业,要严格“断电断水、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确保取缔到位。辖区涧河入洛河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划标准,对因辖区涧河水质超标,造成洛河出境水质超标,被市政府实施财政扣减,或因环境违法行为突出被市以上环保部门实施“区域限批”的,要严格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所扣减款项由相关乡(镇)负责。二是严格控制新污染。辖区内招商引资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辖区内不出现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要完成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任务,确保辖区无秸秆焚烧现象发生。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各行政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村容村貌整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得到集中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四是加强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处理,对辖区内因环境问题非正常上访人员严格监控,杜绝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五是乡(镇)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
(三)建立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沟通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环境监察,扎实开展环境问题大排查和重金属污染整治,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十五小”反弹、“未批先建”项目、生态破坏案件、信访事件,由环保部门向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发送沟通函,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沟通函的内容,落实监管职责,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法行业持续生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整治任务的企业发送提示函,企业依据提示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工程完成后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于政策等原因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的,将严格追究环保部门责任。
三、部门职责
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化环境监管,涉及建设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环评审批和环保部门意见作为前置条件,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审批。
县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及时组织全县环境质量及各项环保目标责任的考核验收。强化环境执法监察,落实企业黑名单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确保抓好落实。对洛河及各乡(镇)主要涧河进行跟踪监测监控,为洛河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扣缴提供可靠依据;要会同金融部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健全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限制“两高一资”及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力度。
县发改委:要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项目的计划、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严把产业政策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产品限期予以淘汰。
县工商局:要严把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和年审关,对没有通过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不予办理或年审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加快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处理率,强化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县卫生局:负责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质及地下水质的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垃圾及医疗辐射源的环境管理,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县市政管理局:负责做好垃圾收集、清运及垃圾处理场管理工作,开展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处置,确保县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营。
县统计局:负责完善统计手段和措施,建立与污染减排相配套的统计办法和系统,确保及时准确提供减排核算数据,完成污染减排统计任务。
县畜牧局:负责督促养殖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对养殖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参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氰化物等危险化学品审批管理,不准向违法企业提供氰化物;负责全县生活噪声的管理;负责协助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阻挠环境执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县农业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企业生态恢复工作,对非法采矿、采石行为进行重点治理,不得为环境违法企业提供矿源。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认真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
(三)健全机制,齐抓共管。要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县环保局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县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县电业、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一○ 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