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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8-06 08:00 来源:本站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201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力度,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我县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范围为:
    1.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廉租房和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住房外)或单独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者均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对象。
我县城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已根据新一轮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县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国有土地收益租金作为政府的基金预算收入,先缴入土地收益金账户,归集后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单位以收取摊位费、占道费、房屋租赁超标费等名义变相收取。
    征收土地收益租金,必须依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直接上缴土地收益金专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完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建立土地收益征收的长效机制,保障各类土地收益足额征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挪用、截留土地收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严格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对擅自减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国有土地违法交易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等违法行为。对拒绝缴纳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租金和不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建设、财政、工商、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二○一○ 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