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宁县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
再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 年八月四日
洛宁县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调查和防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62号)和《洛阳市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汛前排查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全县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通过排查,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排查活动要实现两个100%。即: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排查,对确定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100%拉网式排查,查找出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和建议;将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00%纳入地质灾害防灾体系。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严厉查处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三)确保“四到位”和“八落实”。即: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整治,确保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宣传培训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工作步骤
此次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活动是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化和延续,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从2010年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8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9日—8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自查率要达到100%,确保不留死角,并要认真梳理核实,结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填写排查明细表和汇总表。自查结束后,要将地质灾害自查结果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复查,复查率要达到100%,复查结果汇总报送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将于8月下旬,派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检查组,对各乡(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四到位”和“八落实”情况分别进行督查、抽查。
(三)总结阶段(9月1日—9月25日)。各乡(镇)对本次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巩固、深化再排查行动的成果,打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
四、工作内容
本次地质灾害大排查工作的重点是重要基础设施、矿山开采、矿山采空区、居民区、学校、旅游景区等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岩、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排查工作内容
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机构、责任落实、防灾体系、监测网络、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宣传培训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每处地质隐患点按以下内容进行排查:
1.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编制了单点防灾预案,是否科学;(2)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建立了警示牌;(3)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落实了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4)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有监测记录;(5)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发放了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是否做到全覆盖;(6)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设施是否落实到位;(7)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有明确的撤离路线;(8)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规模、影响范围(包括人员、设施、生产企业等)、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等是否可能扩大和变化,是否可能发展为重大的安全隐患。
2.对已完成工程治理或正在进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上述八个方面的排查外,还应排查治理方案是否科学有效,是否按照批复的治理方案实施,施工过程或效果监测是否有变形,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出现新的变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到位。
3.对已采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还应排查是否按照批复的搬迁避让方案实施,核实该隐患点的变形情况,核实影响范围是否扩大,影响范围内是否仍然存在受威胁对象。
4.对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地质调查工作,认真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稳定性及危害程序,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将其纳入当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二)各乡(镇)对自查、复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治:
1.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和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四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完善。
2.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隐患点纳入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并按照群测群防建设的标准,制定单点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和监测经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设置警示牌和遇险撤离路线图。
3.对出现险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组织撤离险区群众,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应急调查,并采取专业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
4.对在查处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大排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机构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负责制定本辖区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扎实推进大排查行动稳步推进。交通部门负责开展公路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影响水利设施及其周边范围的地质灾害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学校校舍周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旅游部门负责开展旅游区、景区及周边景点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去抓,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次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灾责任体系。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使此次行动真正抓出成效,收到实效。
(三)全面深入,突出重点。此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做到全覆盖;又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检查地质灾害极易发区、高易发区内严重威胁群众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出现险情且急需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加强督查,尽职尽责。县政府将对各乡(镇)汛期防治工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因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工作失职、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