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好全县各级公路路产路权,确保畅通,方便全县出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之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各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路是发展经济最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害。
二、跨越、穿越公路实施工程建设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其要求进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严禁损坏、污染公路。
四、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堆放和焚烧秸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涂改和损坏公路标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设施,不得损坏行道树及各种绿化草木。
六、各种履带车不得在沥青和水泥路面公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时,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保护措施方可在批准的时间和路段上行驶。造成公路损失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七、切实加强超限治理工作,超过公路及桥涵设计标准的超重、超高、超宽车辆禁止通行。
八、因公益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及其用地时,建设单位要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保通措施。完工后要及时清理遗留物品及设施,使其恢复原貌。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采取措施,齐抓共管,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全面提高全县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水平。防止推诿扯皮,给公路及其设施造成损失。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管养措施,组织并督促所属村民委员会管养好村级公路。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路政管理机构要强化路政管理意识,在做好干线公路、县级公路路政管理的同时,尤其要加强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巡查督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问题,坚决制止损害公路行为。
十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尽职尽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三、司法、公安等涉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严厉打击涉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